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上海宜家规定不许顾客在仓库拍照。这种店堂告示,法律上是格式条款,张贴在显眼位置,顾客进入即视为同意,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如果顾客还要拍照,则是违约行为,宜家可以制止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该合同的形成方式,不同于习惯上的双方对一纸文书的签约,而是一方提供店堂告示,另一方以行为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种合同也是有效的。

对于店堂告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结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判断一个店堂告示告示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该告示,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到宜家的告示,应考察该禁止拍照行为是否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在公共场所限制了顾客的拍照自由权?显然,宜家有权管理自己的地盘,故为了不妨碍营业,可以作出不拍照规定,以防止仓储箱密码被拍到,或因为拍照者携带器具来拍照,影响其他顾客的体验。但宜家也是公共场所,如果拍照没有妨碍营业,应该还是可以的,譬如顾客拍照,进行商品对比,也是行使知情权的一部分。作为顾客来说,拍照时候则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譬如影响营业秩序,或者侵犯被拍到的其他其他顾客的肖像权。总而言之,宜家不许拍照的店堂告示,在具体使用上还是要区别对待的,不是一刀切不许拍照。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