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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捐赠母校,有感恩之心是好事,但若空有承诺,却未兑现捐赠款,则很尴尬。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是低调处理,家丑不外扬。近日,则有高调行事,打官司索要校友捐赠款的事件。据媒体报道,中国矿业大学的校友吴某,与母校签订捐赠协议,承诺捐赠1100万。因之,吴某收获声誉,但事后未交付捐赠款。学校尴尬之余,起诉了吴某,要求履行捐赠义务,经调解,吴某同意分期捐赠。之后,吴某又未履行调解协议,学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被限制高消费,并被列入失信人。事件的结局很遗憾,可谓两败俱伤。

法律上,校友的捐赠,有公益性质,一旦签订了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所以学校起诉有理。校友不兑现合同,唯一的抗辩是“陷入穷困”免予履行。从本案来看,捐赠没有兑现的原因是,校友所掌管的基金事业受挫,但法院没有认定其已经穷困潦倒,不免除其捐赠义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6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的母校提起诉讼,恐亦有苦衷,捐赠协议签订,公布给社会,也上报给教育管理部门,最后没有收到捐赠款,颜面大失,也没法向上级交差,不得已发起诉讼。反思一下,捐赠的操作也是操之过急,对合同的管理缺乏经验。须知,一鸟在手胜于九鸟在飞,签订捐赠合同,只是表明对方有捐赠的意向与承诺,而真正的收获在于所捐赠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阶段(大致合同签订40%,合同履行60%),签订后完全存在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风险,因此在捐赠管理上,要循序渐进。签订合同时候宜公布为,对方承诺捐赠,等到捐赠款到位后,再发捐赠证书,上报不迟。而不能把合同签订的捐赠金额,视为当然会履行,那是缺乏法律经验,不严谨。就如本案,就是宣布的太早太急,以为捐赠必然到位。假如严谨表述为,校友承诺捐赠N元,捐赠证书以实际履行金额为准,就不至于闹得骑虎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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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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