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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运输是重要的一环,谁控制了运输就实际控制了货物,谁就主动。而且运输本身也是赚钱的生意。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不重视运输,以为谁运都是一样的,安全运达就行。尤其是国际贸易,经常做FOB,运输拱手交给海外客户打理,而一旦海外客户与货代勾结进行无单放货,就覆水难收了。

最近碰到一个精明到狡诈的海外客户,向国内企业订购两批家纺货物,做FOB,货代由其指定。第一批货物到海外港口后,货物被无单放货(该批货物是货代交给关联方的无船承运人运输)。这样买方没有付款就收货了,收货后找种种鸡毛蒜皮的质量问题,要求卖方价格腰斩,国内企业自然不肯。但此时第二批又运达港口,买方威胁如果价格不下降,他们就不去目的港提货。卖方面临两批货都收不到钱的困境。即使第一批可向无单放货的船公司索赔,第二批搁置在港口也会被全损。于是不得不接受城下之盟,全部低价出售,被海外客户敲了竹杠。

显然,本案中的海外客户是通过无单放货,把货物搞到手,再等第二批货也到岸,坐地起价,作为筹码。其中,FOB指定货代是最重要的一环,控制了运输,从而能实施违法操作。尽管该案中,国内企业给货代的委托书载明,不得无单放货,若要电放,须取得发货人书面同意,但也无济于事。货代敢肆意妄为,就是知道卖方基本会与买方妥协,而妥协的和解协议中又会写明,降价是因为质量问题。即使事后被追究无单放货的责任,赔偿也不多,是象征性的,何况去海事法院打官司的成本很高,很多企业会放弃。故此套路,屡试不爽。

这案咨询我时,我最优先的方案是找海外客户地的律师发函交涉。之前曾经处理过一个希腊客户的类似案子,找当地律师发函给希腊客户,告知无单放货在刑事上涉嫌诈骗,在民事是严重违约也是侵权行为,须赔偿损失。希腊客户没想到本方能在希腊追索,也就妥协了,略微打折处理。这次拟找当地的加拿大律师发函交涉(律师费报价是每小时400加元)。后因货物堆在港口,每天都在产生费用,不得不早卖收场。总结下来,首先是海上运输的控制权很重要,其次对卖方指定的货代要进行一定的信用调查,最后无单放货事件后,要针对性处理。事实上,合同是管不住欺诈的。要管住欺诈,还得要靠法律。这种内外勾结、无单放货的行为应视为违法犯罪,而不是民事纠纷处理。有坐牢之虞,货代才会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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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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