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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经商的老外很多。老外之间的合作也要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则去仲裁或上法院。律师代理老外案件,除了懂法律英语外,最重要的是沟通。老外是以其本国法律文化来理解中国法律的。显然,一个来自英美法系的老外与一个来自来大陆法系的老外,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同的,须不断解释、说服。

有个老外A,长期经营项目的目标客户是也在上海的老外。我估计原因有三:第一,老外群体有资产,作为主要顾客第二、拉老外入伙,可以融资,同时带来源源不断的老外客户。第三、老外通常不熟悉中国法律,若有纠纷,他有经验,驾轻就熟。果然,他碰到了老外B,拉B入伙,共同经营项目。面谈后,A就在原有合同版本上,略加修改,让B签字。B哪料到在异国会遇到A的套路。

我看那老外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是十条。1 合伙项目名称与地址 2 合伙期限 3 合伙项目所需的启动与投资预算 4 合伙资金与比例,投资款支付时间,每年分红一次。5 执行事务合伙人A先提取管理费 6 投资款没有利息 7 合伙人管理职责与限制 B有建议权,A是最终决定权。 8 合伙银行账户与账簿查询 9 散伙与清算,继续经营的有权购买离任者股份。合伙资产分配顺序。10 争端解决,提交仲裁。

协议基本是一边倒向A的,与其说是合伙,不如说是融资,因为B没有决策权,只有看账簿报表,主动权都在A,而且A先提取管理费,事先回本后,利润是所剩无几。发生纠纷,B很被动。其实B,应该在协议中加入对他有利的条款:1提取管理费应该附有条件,如果项目没有利润或低润,不得提取,已经提取的返还。2 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分红、不给看账簿,要约定违约后果,有利润不分红或不给看账簿的或账簿不实的,视为根本违约,B有权退伙,要求A返回本金以及利息,赔偿损失。但从该协议的设计思路来看,A就是打算亏损的设定,故B的投资款没有利息,A不管盈亏先提取管理费,亏损分配时A还可以低价购买B股份,A不给分红或账簿不全也没责任等,全是实战的套路。

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B面对不利的协议,只能采取新招,譬如要求A交出账簿予以查阅、审计,以发现问题,若有假账是造假,若无假账而不交出是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协议等。后发制人不如先发制人。所以协议的条款很重要,是商业能力与法律能力的提现。商业能力靠的是自己,法律不足则应事先求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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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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