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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律师披露,他与嫌疑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作为证据提交,极为震惊。他说“2021年10月22日,黄某帮信罪案二审在厦门中院开庭,检察官当庭举示了黄某手机的鉴定书等材料。在翻阅过程中,笔者发现,黄某在取保后至一审宣判期间与笔者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赫然在列,其中包括辩护工作秘密、行程信息、生活内容等等”、“正是在二审期间,检警将黄某保管的手机擅自鉴定并提取辩护微信呈堂。”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讯是保密的,是法律专业的特权,第三方不得对之阅读取证等,除非当事人放弃该保密,否则不得披露。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与律师畅通交流,没有后顾之忧。假如该通讯不保密,那么当事人就不敢说了,律师也就不能尽职辩护,会削弱辩护,损害司法公正。

实践中律师的保密特权一般可以分为,法律咨询保密特权与诉讼保密特权,前者是咨询内容保密,后者是接受委托办案中的各种交流信息保密。上述案件中涉及到是诉讼保密,即律师的辩护方案是保密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律师法第38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刑诉法第39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虽然刑诉法没有对律师保密特权做出专门的规定,但举重以明轻,不能监听通讯,自然更不看书面的通讯记录了。

本次厦门案件中,将律师与嫌犯的通讯记录作为证据提供,显然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控方的取证行为,是违法取证,在主观上,可能是承办人不熟悉法律业务,也有可能是明知而为,因为目前的情况下,此种证据最多是被排除,尚无追究违法取证者责任的规定。所以,两高有必要从该事件总结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对法律专业特权的保护,以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律师而言,虽有保密特权,但也还是要谨言慎行,同时特权也是有例外的,如果当事人来咨询或律师给出的不法方案(即违法办案),则此时保密特权会被击破,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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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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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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