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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俗语中的“黄牛”,是非法中介的意思。干的是违法行为,却颇有市场。由于黄牛干的是小票生意(干大票的叫“掮客”),倒卖车票、月饼票等,数额不大,不会被经常性打击。而市场需求则不小,譬如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不能坐飞机与高铁,于是就通过黄牛出票。近日,红星新闻报道,被限制高消费者,加价1200元,就买到了飞机票。之前,更有记者卧底QQ,调查这批黄牛党的活动。获悉黄牛在实名制下为客户买票的方法,一是系统漏洞,被限高者都进入票务系统,但如果是境外购买,就可能不入该系统,不被限制。二、非正常操作,故意输错等,绕过系统。系统设计不足以防止黄牛,毕竟不是为了限高而设计的。三、里外勾结,通过运输单位人员内部出票,内部有办法屏蔽、绕过被限高人员数据。

在民法上,黄牛为限高者提供买票服务,是个混合合同,即中介合同与服务合同的混合。首先,黄牛提供买票渠道,撮合交易,是中介行为,其次,黄牛代理客户买票,提供票务服务,是个委托服务合同。当然,这两个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因为加价倒卖票违法,亦违背公序良俗。但这种无效合同,票款是否要返还给被限高者?还是一个问题。因为限高者与黄牛是合谋在规避法律,都有过错。民法典之前,这些票款是作为违法所得追缴的,现在民法典已经取消该规定。这些违法所得,还留在无效合同当事人手中,实践中大抵是不了了之,即委托人已经支付的票款不退,尚未支付的票款也不再支付,

在行政法上,黄牛的倒卖车票是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实践中,黄牛太多,抓不胜抓,只能选择性去执法。

在司法上,黄牛也是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将被法院制裁。失信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订票,共同违反限制消费令,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大家都知道黄牛是违法行为,但还是屡禁不止,除了打击不力之外,根本原因还是不守规则的人多。黄牛之所以能生存,是因为在源头上能找到不守规则的出票人。内部人员不守规则,收钱办事,属于不良社会风气,也说明法治还不够,是社会缩影。假如有权的都守规则,则黄牛就没有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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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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