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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在生活中常见。被继承人去世后,一旦有继承人不配合继承方案,就要上法院依法解决。法院判决后,凭判决书分配遗产以及进行房产过户。近来,写了不少继承的起诉状,分享心得如下。

第一、起诉状要展示完整的可执行继承方案。譬如原告的诉请是继承房屋,同时愿意对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此时就要先对房屋估值(对估值不服的,还要花钱去委托评估),再将房屋中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析出,剩下的是遗产,再折算为具体份额的N元。须注意,析共同财产时候,不一定都是平均主义,可以根据对财产的来源、贡献作出调整,贡献大的可以多分一点。

第二、继承权的放弃写法有问题。继承案件中,经常有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参照公证处的要求写一份放弃继承书,而在诉讼中,这放弃写法是有问题的。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原属的份额就归于其他诉争的继承人,而非继承人属意的继承人。譬如,A起诉B、C、D继承房屋,BC放弃继承的本意是让A继承,但如果只写简单的放弃继承,那BC放弃的份额会被AD继承。所以,正确的写法是,BC的继承份额转让给A,真正的法律关系是继承份额的预先转移,此处的”继承放弃”是民间说法,并不准确。

第三、其他继承人的协助义务。继承纠纷的诉请,既是确认之诉,也是给付之诉,因为确认还不够,遗产还要实际交付。所以诉讼请求中,应该请求法院判令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交付有协助义务。如果不协助,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写这个诉请,将来执行还是会有麻烦,因为法院只是确认了分割,遗产不会自动分配到位的。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份额以户为单位。继承中经常出现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所继承的份额,其实是以户为单位,譬如大儿一家的份额,二女一家的份额,他们的后人再在这些份额中内部继承分配。就如以前婚姻的大房二房继承,很形象也清晰。

五、份额保留的判法。这是一种动脑子的判法,譬如继承人中有人下落不明的,须宣告失踪或死亡,很漫长,还有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关系很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而房屋又需要即时处置。此时可以要求法院先判决某个继承人继承房屋,便于过户,同时对下落不明的继承人等保留份额,将其份额存入银行共管或其他人代管,届时,如果是继承人出现的就可以直接取钱,不可能出现的(譬如超过100岁推定死亡)则作为遗产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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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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