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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与朋友座谈。朋友说,律师这个工作好做的,无论案件输赢都收费。输了,是辩护无效果,为何还要收费?朋友意见也是典型的社会观点,以为请律师该有效果才有报酬,就如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在此我借用一下著名法学家赵长青(昨日去世,亦以此纪念)的话来解释一下。赵教授说“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辩护律师,既是保证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决,检察官、律师平等对抗,这样的等边三角关系,是生产公正的最稳固机制。”

而对于舆论和同行的不解,赵长青认为“这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因为普法工作没有做好,大家对律师的角色定位并不清楚。在法庭上,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辩护,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网络炮轰我,是普法失败。”

赵教授的核心意见是,律师是一个司法角色,但普法不够,大众还不理解。与其说是普法不够,不如说是法治不够。很多人只有碰到南墙,被事情教育,在蒙冤时,才会想起律师来为他说话。事实上,律师的作用是,完整展现案件的事实,充分辩论法律的适用,从而使得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枉不纵,让无辜者洗冤,让有罪者适得其罚。假如没有律师的辩护,则当事人面临强大国家机关的追诉,容易蒙冤与误判,权力得不到制衡也会滥用。律师存在的价值,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具体在办案时候,律师也是很难的,面临多重矛盾。譬如接手一个刑事案件,就面临三方面的压力:第一、是被告人以及家属的压力,要求律师必须全力以赴辩护。其间,有的当事人会提出过分甚至违法的要求,律师一旦拒绝,当事人就会不满。因为当事人的唯一目标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会把律师作为枪手。第二、司法机关的压力。律师必须尊重法庭,不得向法庭隐瞒真相或者提供伪证,但律师又有对当事人有保密的义务,指控当事人不是律师的职。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第三、被害人方的压力。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往往会“得罪”被害人,因为被害人的唯一目标是希望被告人重判。律师辩护,也要兼顾被害人的感受,以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上述三个矛盾,实际上是不能调和的,此来彼往,轮流施压,律师只能平衡。

德肖维茨教授说过 “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要求律师使用不合法或者不伦理的手段辩护,也有些律师守不住底线,使用不当手段。而对于这些,人性上总是持有双重标准的。譬如一个普通人看到律师极力替被告人辩护时候,会认为他对被害人不公。一个司法工作工作人员总是希望律师听话配合他的工作。一个被害人总是敌视辩护律师的。但是,在他们自己需要辩护的时候,一定会选择一个绝对忠诚、对谁也不妥协的律师。

社会上对辩护律师的困惑,归根结底,还是对律师角色定位认识不够清晰。只有等到有一天他意识到,刑事的审判必须是一个三角形框架,只有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职,才能公正断案时,才会明白辩护律师的唯一职责,即是本着公正之心,以合法的手段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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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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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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