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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最高法院在周某性侵一案的死刑复核中,裁定核准死刑。2023年3月,在周某在被执行死刑后,承办该案件的杭州胡律师,才收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刑事裁定书。在书记员来催问寄回送达回证时,胡律师问,人都被执行了,律师还没有收到裁定书,这样送达的意义何在?答,该裁定书是委托下级法院代为送达的。再问,为何不直接寄给律师?对方无语。

律师最难辩护的案件是死刑案件,案里案外不确定的因素多。本案中被告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由胡律师介入辩护。期间,被告人的父母抵押房产,赔偿给受害人二百多万,获得谅解。基于此,二审合议庭将是否改判死缓,提交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最终维持死刑判决。

死刑复核阶段,胡律师提出不予核准死刑的主要意见是:1 本案中一节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的孤证,而该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与录音录像中的言词不一,应以言词为准,不应认定该节事实。2 本案判决太重,不符合平衡原则。参照被害人数、作案行为差不多的盐城中院、湖南高院的案例,都是判处死缓。3 本案中被告人自愿赔偿,其家人赔偿七个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亦出具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但以上辩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也无针对性反驳。

从专业角度而言,刑事案件一审最重要,如果一审不专业,认定事实有误,要二审来重新认定事实颇难。现实中的二审主要是法律审,维持一审原判率基本要超过85%,对于一审的事实(尤其是基本事实成立下的次要事实)一般不会大动干戈重来一遍。一审的事实基础若有问题,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都很难纠正。其次是量刑平衡问题,弹性很大。虽然案情相似,但情节总有不同。如何平衡,很多时候是承办人员的一念之差。最后是赔偿谅解问题,最值得重视。

一般而言,刑事赔偿后谅解是要从宽处罚的,以鼓励赔偿,抚慰被害人。假如赔偿后不从宽,那么以后案件再赔偿就有顾虑了。本案中赔偿谅解,还是死刑,大概是法院认为即使赔偿还不足以从宽。显然,这种赔偿谅解后还不予从宽的案件,必有其特殊性,法院应予以充分说理,使得社会明白赔偿谅解制度之宗旨,以及本案不适用之情由。但纵观本案的裁定书,只有一句“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给人流于形式之惑。死刑辩护之难,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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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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