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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昌失联后次日,复星医药发布公告:“经向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函了解,其回函告知:郭广昌先生现正协助相关司法机关调查;郭广昌先生可以以适当方式参与复星集团重大事项之决策”。

 

在法律上,“协助调查”一般是指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作为证人,除了配合作证外,人身是自由的,包括通讯自由,所以是可以适当方式参与决策的,但是郭广昌本人未曾露面,也未披露《询问通知书》,司法尚不够透明,不过能证明郭广昌是失联,而非失踪。刑诉法对询问证人的时间、次数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说清事实”即可,故时间不会太长,短则几小时,长则几天。当然,目前暂且是证人的角色,以后是否会转变,要看案情的发展了。对此,股民也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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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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