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醉驾去见义勇为,而驾驶途中又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对此该如何处理?说真的,对这个法律适用,我觉得纠结、两难。如果处罚,则因无实际危害性,处罚的只是可能的社会危害性,感觉有点重,何况见义勇为本值得提倡。而如果不处罚,则有违法律的规定,且有放纵“目的正确时允许手段违法”之嫌。所以,想来想去,大概只能是中庸之道,即要定罪但轻罚。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一个正在醉驾的人见义勇为去追抢劫犯,与一个为了追抢劫犯而去醉驾的人,如何区分处理?
今天广州越秀集中宣判的9起醉驾案中,有一个类似的案件,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醉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法院综合考虑之后,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是相当轻的。而其他8起案件,分别判决拘役并缓刑,以及拘役。
总体来说,醉驾的判决比法律出台的时候要轻,当时的醉驾基本是判处拘役的,现在则较多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这也代表司法的一个倾向,即醉驾必定罪,但量刑轻刑化,但轻到何种程度为合理,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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