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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某地买了一个高价治疗仪,试了几次,没有效果。想退货,被拒。来找周律师求助,周律师让璩助理发个律师函,告知厂家,质量不达标,涉及欺诈消费者,若退回货款,此事结束,否则,将根据消法依法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厂家也不是吓大的,见客户在外地,维权有成本,放弃概率高,收函后装作没事。

客户怒,发誓要不计后果维权,周律师就介绍客户去当地一家大所主任律师试试。周律师与那主任律师也不熟悉,只是微博上互相转发过帖子。以为这种平常案子,派个负责的律师认真办理就是。客户拿着周律师发的律师函复印件,去当地见了主任律师。主任律师说深表同情,他找认识的朋友转告厂家,如果不赔,会被起诉,还有微博舆情,不如赔偿。厂家同意退回一半的钱,理由是客户已经使用过仪器。客户想起周律师的交代,获赔为上策,打官司是中策,因为耗费成本过高,获赔一半就当止损,也就同意了。

客户把情况告知璩助理,说事情已获解决。璩助理觉得主任律师能力不错,不战而屈人之兵。手一痒,就去查了该主任律师在裁判书网上的文书,发现他以及他所在的律师,代理过被投诉过的厂家,疑似有利益冲突。但因事情已经解决,璩助理也没去再生波澜。

再后来这个主任律师出事了,其中被指控的一节事实是,他把某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消息,作为立功的线索,通过侦查人员,出售给正在被起诉的被告人,以作为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他在上述案中的角色,很可能既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又是厂家的代理人,还是侦查机关的卧底,可谓三面律师。周律师也好奇之。就利用自己的人脉,了解该主任律师。当地业内对他的评价是“很聪明,有野心,无原则”。出事后,也曾想找周律师去给他辩护,最终没有委托,或许是他当初办那案的利益冲突有关。周律师叹一句《了凡四训》:“血肉之身,尚然有数;义理之身,岂不能格天。‘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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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47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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