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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曝出,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师范大学女足教练周某,要求女足队员配合研究,连续两周抽血、一天三次,操作抽血的还是专业人士。有个学员把她与周的对话的录了音,周在电话中利用学业威胁学员。舆论哗然。台北地检署以“他字案”将周某列为被告,调查是否涉嫌强制罪、侵占罪。

上述短短的几句话新闻,包含的信息不少。首先是罪名,强制罪是大陆法系的常见的罪名,台湾地区有之,大陆却无。强制罪是指“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白话就是,不能强迫别人做事或干涉别人做事。生活中的强买强卖产品涉嫌强迫交易罪,强制别人作为或不作为就是强制罪。本案,教练以学分威胁属于胁迫,而抽血又是严重行为,所以涉嫌强制罪。如果强制的行为轻微,譬如推搡别人走开,则不会追究。台湾地区的侵占罪(包括业务侵占罪、普通侵占罪等五种)与大陆地区的职务侵占罪最大的不同是,大陆地区的职务侵占对象必须是单位。若不是单位,而是个体户的钱财,则不算职务侵占。故适用的范围有局限,体现的是集体主义。台湾地区的侵占对象宽泛,包括单位与个人等。

其次,“他字号”案是什么意思?其实,相当于大陆地区对于经侦案件的初查,案件受理后,先进行初查,如果涉嫌犯罪的,正式立案,如果不涉嫌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则不予立案,结束初查。台湾地区对于初查,也给一个案号,即“他字号”,等转到正式立案侦查,则称“侦字号”。不同的是,“他字号”案件立了以后,可以上侦查手段,譬如搜查、传唤证人等,而大陆初查阶段,是不能使用侦查手段的(实践中,可以询问证人),导致初查能力有限。

最后,本案要注意当事学员的反应。出现事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是固定证据。司法是以证据说话的。如果不固定证据,而是进行愤怒的反击,那么大抵是有勇无谋的莽夫行为。以后取证再也没有机会,无畏的反击,除了打草惊蛇外,还可能把自己牺牲掉。

强制罪、背信罪都是大陆法系常见的罪名,大陆刑法都没有规定。现实中,强制行为是很多,尤其上下级关系或官民关系中,违法要求对方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背信罪通常是指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没有忠诚履行义务,反而借此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譬如一些不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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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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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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