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崛起,博客式微
去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微博。微博三言两语,响应快,很适合信息的传播。本人也开启了新浪微博,地址是http://t.sina.com.cn/1601410642?source=blog。微博崛起,博客式微,很多人由博客转到微博,不过,微博尚不能替代博客,因为博客能保存信息,有实用性,而微博往往是一看而过,更多是娱乐性。
信息时代,信息量越来越大,传播也越来越快,让人眼花缭乱,难以选择。要以最少的字传播最多的信息,会形成微博体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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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信息量越来越大,传播也越来越快,让人眼花缭乱,难以选择。要以最少的字传播最多的信息,会形成微博体文学,...
博主按:袁裕来律师的这篇文章,说的是一位行政庭庭长的牢骚。当前,法院行政庭基本就是一个政府部门,法官的作用,很多时候,不是居中裁判,而是兼任政府律师,帮政府出主意,实在不行的,则找个理由技术性驳回老百姓的起诉。如此环境下,为了工资,为了一官半职,不得不违心办案,何以堪?!
袁裕来:《行政庭庭长:“这样下去,我会疯掉的!》 http://blog.caing.com/article/15560/
我一直认为这位行政庭庭长...
改变风貌以教育为先。乃回台湾筹钱,义卖蜡烛、参加比赛、出书讲演,无所不为。受同甘共苦好友之助,社会热心人士之...
今日在家翻读了《郑板桥文集》。其文不落俗套,说的是家常话,却新鲜秀活,属于自辟蹊经的那种。郑板桥、金圣叹可谓白话文的先驱,胡适应让他们一头来。郑板桥是个艺术家,诗书画都俱佳,卖画润笔的收入也很好,所以当不当县令也无所谓,不需做官为稻粱谋。正因为有这一技之长,而可不受制于人,故其文洒脱自然。《郑板桥文集》中很大一部分是家书,涉及家族、风水、读书、做官等事务,是难得的史料。
如《仪真县江村茶社寄舍...
其词曰:“华盛顿,异人也。起事勇于胜广,割据雄于曹刘,既已提三尺剑,开疆万里,乃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而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駸駸乎三代之遗意。其治国崇让善俗,不尚武功,亦迥与诸国异。余尝见其画像,气貌雄毅绝伦,呜呼,可不谓人杰矣哉!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袭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国死刑罪名将68由个减至55个,向全面取消死刑迈进。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
请大家注意:
上海统计局2011年1月25日公布了,201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746元。与2009年标准相比,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增加了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3.6万余元)。
详见网址: http://www.stats-sh.gov.cn/2005shtj/sjfb/node176/userobject1ai14085.html
上海市统计局答复,虽然数据仅在该文章中使用,但仍被视为统计局对外正式公布,具体各项标准会在今年3月上旬公布。...
李白的《蜀道难》里的传说、地名、人名难懂,如果不解读,是读不通的,而一旦明白,则豁然开然。这首长诗,很奔放,很有想象力,长句短句结合,笔势纵横,很有味道。
蜀道难
噫吁嚱(yī xū xī),危乎高哉!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蚕丛及鱼凫(fú),开国何茫然!(蚕丛及鱼凫是传说中的古代蜀国国王名)
尔来四万八千岁,不与秦塞(sài)通人烟。(秦国和蜀国道路不通)
西当太白有鸟道,可以横绝峨眉...
叛逃罪原条文是(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博主按:在阿里巴巴陷入危机之际,创始人马云力挽狂澜。他的信带有哲学的思考,商业道德的遵守,以及非我莫属的气魄,给人以激情。
各位阿里人:
大家已经看到了公司的公告,董事会已经批准B2B公司CEO卫哲、COO李旭晖引咎辞职的请求,原B2B公司人事资深副总裁邓康明引咎辞去集团CPO,降级另用。
几个月前,我们发现B2B公司的中国供应商签约客户中,部分客户有欺诈嫌疑!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有迹象表明直销团队的一些...
企业法务与外聘律师,只是法律服务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关注本企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后者专司企业诉讼。目前实践中存在,外聘律师轻视企业法务,在办案中指挥法务等不尊重法务的现象,这是极端错误的。须知,很多企业法务有律照或有律师资格,水平并不比外聘律师低,只是缺乏庭审经验而已。学业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分工不同,岂能同行相轻?其次,企业法务因长期服务于一个企业,熟知市场业务行情与企业内部情况,这些正是外聘律师之所短。实践中也存在,企业法务利用外聘律师,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这也是相当不明智的,因为外聘律师会绕过法务,直接与企业老总沟通的。是故,企业法务和外聘律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取长补短,相互尊重合作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