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第一次)
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会见地点: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承办律师: 、 ...
新华网简短通稿:1月30日,启东法院审理朱宝生等14人分别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8日上午,部分群众因反对一项达标水排海工程而集聚时,被告人借机滋事,冲击、打砸国家机关办公大楼。14名被告人均认罪,仅就量刑情节提出辩解。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在群体事件中,出现打砸抢行为,是要依法制裁。当初,政府承诺的不秋后算账,也是无效承诺,因为没有人能超越法律。处理打砸抢,...
最近涟水的一个小偷溺死案件,颇引热议。案情是,失主追赶小偷,小偷落水,呼救不得,溺死。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失主。
此案关键在于小偷因何落水,如果是失主手持武器,追打小偷,小偷见如不下水,性命难保而被跳下,则失主自有救助义务,因为其正当防卫已经过当,已经威胁到了小偷的性命,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小偷是慌不择路跳水逃跑的,则是自得其咎,因为他完全可以不跳水的,而该向失主“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赵红霞事件,本质是性贿赂,即包工头送上美女,供官员享受,以取得好处。而一旦官员不从,则包工头转为以视频要挟,迫使官员就范。官员为自保,不惜滥用权力。以上涉及三个法律问题:性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
性贿赂本质是权色交换,现实中很多,但刑法没有入罪。因为,就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性贿赂入罪,则将人等同于工具了,不符合人权。所以性贿赂只是美人计或道德范畴。赵红霞事件的困惑也...
重庆官场淫乱不堪,多名重量级官员被偷拍。据悉,朱瑞峰手中持有六段视频,已经放出一段,就导致雷政富等11官员被免职。如果后来五段继续放出,则重庆官场基本沦陷了。这六段视频,是重庆线人提供给朱瑞峰,朱以记者职业道德,就如水门事件一样,守住线人的秘密。此时,重庆方面熬不住了,连番出招:派五个警察到北京,先试图搜查朱瑞峰的前妻,后在朱瑞峰家门口对峙,次日以调查取证为名,要求朱瑞峰提供视频,然后又通过华龙网放...
今天看到凤凰网报道,引爆重庆官场的赵红霞或已被警方控制。“控制”是社会术语,是指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对应的法律术语应是“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根据网上资料分析,赵红霞被包工头雇佣去引诱官员,且成功偷拍视频,使得包工头藉此要挟官员,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共犯的,但法律上也还是有疑问的。
赵红霞案的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赵红霞是否污点证人?赵红霞在案件中其实是一个犯罪工具的作用,情节比较轻,且一...
2012年7月,启东发生老百姓抵制王子企业污染事件,最终工程被取消,而参加事件的相关人员也被秋后算账。这是一个死循环。如果没有群众事件,工程无论如何不会取消,而如果发生了群众事件,无论如何会有人去坐牢顶罪。呜呼,所谓之代价也。当然,对坐牢的,也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枪打出头鸟的,则老百姓会给坐牢的送饭,他是政府的罪人,乡人的英雄。如果是借机打砸抢,泄私愤或破坏公私财产的,则是该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
常艳,晋人,略有小才,颇有风姿,尚有野心。马克思学院博士毕业后,任职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主研恩格斯。彼时,研究马恩者寥寥,故纸堆中拾牙慧稻粱谋而已。常北望京师,羡帝都之繁华,念青春之易逝,惆怅不已。高人指点曰,何不先入京读中央编译局博士后,路遇贵人,则曲径通幽。果不其然,面试时遇局长衣俊卿。衣,黑龙江人,金丝眼镜,谈吐儒雅,位至副部级,局内多衣粉。四目相视,各怀心机。第二次见面,衣即携酒而来,下酒...
我国的户籍管理,漏洞百出。一方面是有很多黑户口,没法读书、就医,一方面是权贵拥有双户口甚至更多的户口。双户口,就等于一个人两个身份,很方便于违法犯罪,譬如转移财产、享受福利、办护照,以及漂白案底等。这块法外之地,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该承担何种责任?其实,双户口人员,非富即贵,即可知这类违法犯罪,基本是与官方联手作案的,只是官方知道利害关系,隐蔽的深而已。
从法律上来看,当事人要办假户口,就要出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6日
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媒体报道,浙江命案5名被告服刑15年后,真凶疑现身,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始立案复查。从佘祥林、到赵作海,冤案不断,而纠正都是因为真凶发现,如果真凶没被发现,则基本上要被冤枉到老了。而以上都是单个被告人,现在是5个被告人涉嫌冤案,可见这不仅是刑讯逼供问题,还拷问着司法机制,即现有的刑事司法能否保障无辜人的不被追究?
目前的刑事司法,公权力过大,公检法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加上是书面审理,很容易...
诸位网民:
我是抢票软件,帮助大家高效率地购买火车票,但最近我的兄弟姐妹和程序员主人,都遭殃了。铁道部很霸道地约谈了我的主人,要求不用我。我很纳闷,铁道部有什么权力来约谈企业呢,这不是在维护其垄断地位吗?更郁闷的是,工信部也下令把我关禁闭了。我想问问,工信部行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哪条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抢票软件,哪条法律又赋予工信部禁止我权力呢?
从法理上来说,抢票软件没干坏事,只是技术提高...
湖南汝城男子曹再发,因对拆迁补偿不服,而扬言要在广州制造校园血案,并随后从湖南到广州,准备了水果刀,最后觉得这样做不道德,而投案自首。广州则全城布防,人心惶惶。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此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看不明白的是,广州警方却把曹再发移交湖南警方,湖南警方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事拘留。
本案涉嫌的两个罪名是,是不能并存的。曹再发准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