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两点意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二点值得商榷。
其一、误把立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二点值得商榷。
其一、误把立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二点值得商榷。
其一、误把立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反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最近,公安部表示,要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拐卖儿童,危害极大,拐了一个,就毁了一家。没有买,就没有卖,打击拐卖,对买卖双方都要处罚。
但实践中,追究买主刑事责任极少。这主要是因法律的宽松。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
河北高院终审判王书金死刑,并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这是一个很蹊跷的案子。王书金被抓后,供认自己是石家庄一起杀人案的凶手,但那案已被法院认定聂树斌所为,并对聂执行了死刑。据悉,王书金的是在没有外界消息的情况下自供出的,且与石家庄案情大体相符,但河北高院指出,王书金的口供石家庄案四点细节不符,而不认定其王所为。这样聂树斌案就几乎没有翻案的机会了。如果真的被冤,也就被冤枉到底了,就如赵匡胤的烛影...
今天,李某某强奸案一审判决如下:李某某(未成年)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词表明,法院的本次审判比较全面、细致,注意到了证据细节,譬如监控录像中被害人身体后倾动作,以及被强奸后的撞墙等。而案情给人的观感是,本来五个人与女方是有性交易意图的,但中途,女方因同事离开,而不愿意...
夏俊峰,沈阳小贩也,现代水浒传人物。与妻张晶摆摊为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抚养子强强。城管查之、殴之,夏怒,持刀刺二人死重伤一人,逃亡,旋被擒。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复核期间,国人怜之,舆论关注,有司拖而不办。律师亦辩护曰,城管侵害在先,夏属防卫。有司佯为诺诺,麻痹民众。忽一日,媒体收禁止报道之指示,次日即通知张晶最后会面。张求合照一张,不许。顷刻,阴阳间隔。呜呼,夏俊峰之死,盖杀官府之人也。君不见,权贵毒杀外国人,亦死缓乎?以复仇论,以一杀二,够本矣,然一时冲动,而留孤儿寡母于世,且被害人家庭亦是草根,何以堪?不足效也。然官逼民反,若要再无夏俊峰,则必先法治清明。
张家川杨某,年十六,初中生,少年老成。某日,见一乡人坠亡,死因可疑,遂于微博质疑,引发群聚。有司大恐,构陷以罪,投之于看守所。会两高有司法解释,云“网上起哄,扰乱秩序”者以寻衅滋事论处,又云网络转发谣言500次,定以诽谤罪。法严苛,民噤若寒蝉,人人自危,道路以目,然地火郁结久矣。一旦闻初中生被拘留,则舆论如火山爆发不可遏,怒斥酷吏执法。民意不可辱,不得不释放少年,而公安局长亦因送钱五万给上级而撤职。事件逆转如戏剧。呜呼,网络空间,本思想自留地,岂有秩序,何来寻衅?恶法规定在先,酷吏执行于后,最终一少年如导火索引燃民众,虽曰偶然,其实必然。
甘肃张家川公安局长,曾经给上级送钱五万,但没被追究行贿罪。有个北京律师解释道,行贿罪的前提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违纪。的确,这位同行说的是刑法现状,但更深入的思考则是刑法规定之粗疏浅陋。你说,无缘无故送钱给上级五万,有这样的人吗?合人情事理吗?但又要你找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证据,何其难也?难道收钱的会说吗?可知刑法规定的不合人性与缺乏操作性。
再来看唐律疏议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张家川初三学生因发帖被刑事拘留事件,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下,发生逆转,其所涉嫌的所谓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被撤销,转为行政拘留七天,并在今晨释放。但这个刑事转行政的的行为,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其本质是给违法的警方台阶下,而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前,吴虹飞事件也是如此处理,警方刑事拘留吴虹飞后,发现抓错了,又不肯认错,于是也转为行政拘留处理。可见,刑事转行政,已经成为警方自己脱卸责任的法律后门。
从...
南京的一位21岁母亲,留了少许食物给两小孩后,离家出走,沉迷于吸毒与游戏,导致两小孩饿死。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刑法考量,母亲有抚养义务,而不闻不问,放任结果发生,是有间接杀人故意的。这也是社会的悲剧,吸毒犯的自暴自弃,让无辜小孩蒙难,也反映社会对未成人救助的缺失,本案中居委会、社区民警等相关人员严重失职。把该母亲重判,亦是有让她承担一切社会责任,开脱他人责任之嫌。
从法律上来...
今天媒体报道,哇哈哈老总宗庆后被袭击一案,案情有点出乎意料。警方称,49岁的苏州人杨某在杭州找不到工作,想起电视上宗庆后帮助民工的访谈,就去找宗庆后帮助找工作,因未如愿,实施了违法行为,即砍伤宗庆后的两手指,目前杨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初步看来,如手指被砍伤构成轻伤,则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且是一件很偶发的事件。但仔细思考,似有商榷余地,即首富住的地方这么好找吗?且请人找工作一般是去办公室的,而不会去家...
近日,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事人问我,你们律师复印卷宗后,能否给我看看,以便自我辩护?我有点踌躇,给当事人看看卷宗,应该问题不大的,但如果当事人看后复印并持有卷宗呢?对这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会存在风险。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我的理解是,案子移送...
央视报道,有医院的妇产科护士强行给新生儿喂多美滋奶粉,致其上瘾。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此不择手段地推销奶粉,丧失商业伦理,也是违法行径。法律上,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医院对婴儿构成侵权,应该予以赔偿。护士强行喂某一品牌奶粉,如果奶粉有问题,造成身体伤害的,是侵害婴儿的身体健康权,并且对婴儿父母造成精神损害。如果奶粉没有问题,擅自喂养,也是侵犯婴儿人格尊严的。由于护士是医院的职工,其行为是...
扣船是海事诉讼中,最精彩紧张的一节,就是在打蛇的七寸。一旦扣船成功,则船东面临巨大的开支压力(港口费、油料、对其客户的违约等),往往不得不就范。所以扣船事先要充分准备,资料要相当齐全,所涉及的诉讼基本是十拿九稳的,否则万一扣错了,则申请扣船方要赔偿巨大损失的。扣船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交扣船申请,同时提供巨额的扣船担保金(金额很大或要求很高的担保函,一般的小公司是没这个能力的),以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