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电视台报道,山东济宁市的冯某,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在5个月内交易1800多次,被设为异常账户,仅限柜面交易。冯某不满,便在柜台频繁小额支取29笔。银行报警,民警来对冯某劝阻时,冯某变本加厉“一百一百的取,换十块十块的取”,最终被治安拘留5日。
这个事件,冯某属于报复性取钱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可商榷。按,冯某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有权利联系取钱,法律或合同也没有规定顾客不能连续取钱,故连续取钱,难谓违法。冯某的行为,其实属于恶意履行合同,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可以暂时中止合同,不予履行。冯某的连续取钱,确实也妨碍了其他客户的办理业务,对此,银行可以通过多开窗口来解决,而不必非要逮人来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一般是指无理取闹,导致单位不能正常办公或营业,而本案顾客属于根据合同来履行,两者情况是不一样的,故对其拘留不符合比例原则。建议以后银行的储蓄合同专门规定,对于顾客故意小额连续取钱多次的(譬如10次以上),银行可以暂时拒绝履行,此时如果顾客再无理取闹,影响秩序的,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