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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法考试有个题目:“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能救母亲而不救)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此答案公布后,法学界内外争议纷纭。窃以为司法部的答案大有疑问,不符合法律与普通常识。具体如下:

 

一、      刑法没有“见死不救”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见死不救是道德谴责,而非不作为犯罪。古代有“见死不救”罪。唐律疏议第433条“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唐律赋予见火起者有救护的法定义务,见而不救,作为犯罪处罚,但是现代刑法没有此规定,故在现代不是犯罪。

 

二、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是指扶助义务,救人义务须刑法明文规定。

不作为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先行行为引起的后果而不作为。民法上,子女与父母有血亲关系,有法定的扶助义务,而女朋友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扶助义务,此是区别所在。但扶助义务,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上的照顾,如果严重违反之,涉嫌遗弃罪或者虐待罪,而非指危机时有法定的救人义务,因为面临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必须来自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考试的答案扩大民事义务为刑事义务,是事实上的“见死不救”罪,违背罪刑法定。

 

三、      生命权平等,火灾时,应该能抢救谁就抢救谁。

根据司法考试答案的逻辑,在火灾面前,子女必须首先抢救亲人,否则将涉嫌犯罪,因此火灾现场会将出现到处找人而不救他人的行为,岂非荒谬?!见义勇为又何在?再推进司法考试答案的逻辑,如果定罪,将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真正的放火、失火者也要被追究犯罪,岂非一个被害人有两个不同的犯罪者?显然是重复评价了,逻辑上不能成立。

 

另:现实生活中案情复杂,而考试限于篇幅,描述案情寥寥几笔,譬如本题目中的“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该当何解?这一行字,晦涩拗口,通常理解是“火灾不是意外事件,而是犯罪事件”,那么该犯罪事件,是指他人放火、失火,还是儿子(甲)放火、失火呢?上述分析的是指他人放火或失火情况。如果是儿子(甲)放火或失火,则属于先行行为,对母亲与女友都有救助义务,不存在先后问题。故本题,无论如何分析,司法考试答案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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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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