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大连工业大学女学生,去追星,见乌克兰的一名男电竞选手。见面后,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被偷拍,并被乌克兰男人传到其粉丝群,以炫耀,还标签该女生为“easy girl”。视频外传,不可收拾。再传到国内。大连工业大学遂以该女生违反校纪“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拟开除该女生。
本事件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女生见男,发生关系。这是不自重的道德行为。第二部分,男人偷拍并将视频外泄,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同意的外传,侵犯了隐私与肖像权,若有淫秽画面,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外传,是事件的关键转折,引发网上舆情,把一个私生活转变为公共事件,损害了相关方权益,是事件的罪魁祸首。第三部分,学校知情后,祭起处罚大旗,乃事件的余波。罚不了乌克兰男人,就罚自己的学生。而且,罚的名目不对,因为真正产生伤害的是视频外传行为,而不是先前的交往行为。交往行为若未外传,并不会带来巨大舆情。以此处罚,因果关系认定不当,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拍摄私密视频并外传,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造成负面舆情的因果关系之所在。所以,本案的处理,该重重处罚乌克兰男人。大连女生虽不自重,但没有违法犯罪,且已经因视频外传,身败名裂,不必再开除之。在法律上,本事件的核心就是对造成舆情的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有网友认为,如果没有交往,就不会外泄,这是简单化了因果链。因为有了交往,不去上传,也不会外泄造成舆情。交往是道德问题,上传是法律问题,法律责任当然重于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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