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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凤凰网报道,引爆重庆官场的赵红霞或已被警方控制。“控制”是社会术语,是指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对应的法律术语应是“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根据网上资料分析,赵红霞被包工头雇佣去引诱官员,且成功偷拍视频,使得包工头藉此要挟官员,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共犯的,但法律上也还是有疑问的。

 

赵红霞案的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赵红霞是否污点证人?赵红霞在案件中其实是一个犯罪工具的作用,情节比较轻,且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孩,去侍候那些西门庆式的官员,在社会学上也是一种受害人,因此赵红霞应当作为从犯处理。在国外,污点证人是指控主犯的从犯,并对该从犯免予处罚,转为证人。这个“窝里反”的制度,对于瓦解共同犯罪非常有用,可惜我国还没有引进该制度,因此即使赵红霞指控主犯,也不能成为污点证人,这是很遗憾的,望法律借此改进。、

第二、赵红霞是否重大立功?按照刑法规定,立功是指检举他人犯罪。如无检举,则无立功,但在社会意义上,赵红霞一个人睡翻重庆6个重要官员,起的作用超过整个重庆的纪委、检察,所以这点必须考虑的。

第三、赵红霞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勒索当事人的公私财产,但本案中,如果包工头没有勒索当事人官员的财产,而是勒索当事官员的权力,即要挟其滥用权力,使得工程给包工头。显然这个行为与一般的敲诈是有区别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值得商榷。如果主犯不构成敲诈,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赵红霞也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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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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