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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了一个在地铁内因心肌梗塞猝死案的法律咨询。家属咨询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是否要尸检,确定死因?第二、地铁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我的回答是,先查查死者是否有心脏病史,如有,则心肌梗塞猝死可能性大,可不尸检,如无,对死因又有疑问的,可尸检。第二,地铁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是其在驾驶、管理、救助时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如无过错,则无责任。同时搜集了网上几个案例,说明如下:

 

第一、   地铁公司对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看北京地铁的案例。20141157时许,王涛在北京地铁5号线天通苑站,因乘客多,站台拥挤,被撞摔致瘫痪,四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地铁运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保障,故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26万余元。地铁公司辩称,其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

 

此案,既是地铁公司管理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早高峰人多,必然拥挤,地铁公司是难以或者无法控制、管理的,除非是限制人流,否则事故难免,责任难辞,但地铁公司有权限流吗?

 

第二、   地铁公司对于乘客有及时救助义务,未尽义务,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再看两个实际案例。第一个上海陈某猝死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乘客在车厢内发生昏厥,站务员查看后决定列车继续行驶至下一站大柏树站,而非最近的车站江湾镇站将乘客抬下送医,导致送医时晚了3分钟,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据此认定地铁公司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16万元。第二个案例是,深圳梁某猝死案。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因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也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地铁公司对于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比例为30%,判决赔偿31万余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知,法院适用法律时,对于地铁公司以及工作人员的要求是不低的。面对紧急情况,地铁公司必须果断处置,否则就是违约。对此,建议地铁公司建立严格的专业守则和行业规范。譬如规定,定时巡逻制度、巡查监控视频制度,发现乘客出险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并及时叫唤救护车,以尽快救助。如果乘客出险,应发现而没发现,或者发现后,措施不力,则要内部惩戒。

 

另外,从实务上来看,最难处理的是取证。猝死案中,最需要查清乘客是如何死的,是个人原因,还是有外来因素引发,或是多因一果?此须证据来证实,譬如地铁的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词、警方调查笔录、尸检报告等,但是这些证据,或在地铁公司,或在第三方,死者家属及其律师难以取得。鉴于此,建议设置一个地铁意外事件紧急处理预案,应死者家属要求,地铁公司可出具“事故经过报告”以及提供完整的相关视频给家属。如果地铁公司没有过错,提供这些证据,亦是有利于事件解决。如果地铁公司不提供,则死者家属可通过诉讼或报警,由第三方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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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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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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