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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一幢历史建筑,被业主拆掉重建,毁于一旦。该历史建筑是巨鹿路868-892号洋房,1930年建造,英式双毗连花园住宅,砖木结构,红瓦坡顶,古色古香。1999923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舆论曝光后,业主表示是“疏忽”所致,房管部门表示会要求产权人恢复原状,并行政处罚。窃以为,如此对待历史建筑简直是游戏态度。普通房子拆掉重建,都要审批,何况是历史建筑?“疏忽”辩解,难以取信。至于重建,更是搞笑,建筑一旦拆掉,即已破坏殆尽,重建的是一个假古董,更是不堪。

 

历史建筑的保护要解决实际问题。本案房屋被拆,也非业主初衷。业主也是看中是历史建筑而买的的,但买后发现,里面装修落后,且有安全隐患,于是冒险侥幸动工。由此可见,之前的修缮保护不力,导致房屋质量越来越差,最后到不可收拾。而之后的执法亦是不力,没有及时防止拆除,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被拆结果。业主购买历史建筑时,房管部门也书面告知过,如果进行修缮,在建筑面积、外立面、主体承重结构“三不变”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上海住建部门的审批。但业主还是一意孤行,违章建筑,亦是藐视法规,地方性法规无力。

 

上海还是算好的,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有章可循,但其他地方吗?如果没有地方性法规,则更不能保护矣,当事人可以随便买卖、修缮,破坏难免。所以有必要统一立法,予以保护,规定历史建筑可以买卖,但是修缮等有特别规定。总而言之,可以使用历史建筑,但不能破坏性使用。如果历史建筑属于文物的,还受到文物法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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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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