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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汤兰兰案:2008年10月,14岁女孩汤兰兰向警方写信称,被父亲强奸,又遭爷爷、叔叔、姑父、姨夫、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奶奶、母亲知情。之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奶奶被取保候审,小叔和表哥被监视居住,其他11人被判刑。其母出狱后,开始申诉。

此案离奇,故媒体以母亲出狱”寻女“为主题报道后,引起巨大争议。或责备媒体,未保护被害人隐私,或以为案件有误,而官方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回应是“企图翻案”。

报道以“寻女(寻找真相)”为主线,有失偏颇。盖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且未尊重司法的既定判决,即汤兰兰是法律上的被害人,而报道有暗指汤兰兰未必是纯粹的被害人,还可能是酿成事件扩大化者之嫌。正确的报道应该是,首先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汤兰兰是案件的被害人,在此基础上,可再对案件提出疑点。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的法律,亦有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可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保护,反而比对被害人的保护周全。法律对被害人的名誉保护是一笔带过,而保护名誉与保护个人信息,还是有一定距离的。建议以后修法明确,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可参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目前,媒体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披露,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即第一、隐名处理,第二、删除家庭地址、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换言之,不能从报道中指向识别被害人。

《刑法》第308之一条【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披露、报道上述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此条是对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制裁。该罪中“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应是指诉讼参与人能接触到的,能识别个人隐私的信息。此类信息,一般是指卷宗中的各类证据(笔录、照片)、法庭审理笔录,以及各种文书(譬如起诉书)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包括判决书,因为判决是公开的。故媒体公布判决书内容,不涉嫌犯罪,但从职业伦理而言,对于判决书也应该有限公开,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再说本案的法律问题,桥归桥,路归路,报道无论对错,不应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案情如何,因未看过卷宗,难以置评。但从判决书可知,存在采用传闻证据定罪情形,即采用同监舍犯人听说来的证据,作为指控证据,而该证据力是不足的。对于疑点申诉,相关部门应给予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最终案件的走向,还是证据和法律来定,与报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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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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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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