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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日,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决被告人王鹏徒刑二年。该案一审判5年,现在减去3年,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是层层报到最高法院审批的。该改判是折中判决,实报实销(被告人已关了近二年,故判决二年),并没有厘清法律问题。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王鹏出卖2只珍贵小太阳鹦鹉既遂,另45只家养鹦鹉待售,犯罪未遂。涉案鹦鹉都是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动物。故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徒刑五年。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养鹦鹉是否法律上的野生动物?一审法院机械理解,鹦鹉既然列入名单,故是野生动物,而没有实质性理解刑法,家养的鹦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没有伤害野生的鹦鹉,相反扩大了鹦鹉种群。就如玩具枪一样,火柴枪不能伤人,安能定为枪支?在“野生动物”“枪支”名实不相符时,应该考虑实际情况,但法院取其名而弃其实,于是判决有悖常识,成为不食烟火的怪论。

 

本案第二个要点是“犯时知不知”?家养的不同于野生的是个常识,此时出卖家养的知道是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吗?显然,一般情况下是不知的。唐律疏议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即当事人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出卖珍贵鹦鹉应当作为出卖普通鸟类处理,因为此时不能期待当事人知情而不为。以此而言,本案也该是无罪。家养鹦鹉,未经许可,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定,而非犯罪行为。

 

个案果能推定法治进步乎?能的,但不要指望一步到位,就如本案,以及天津大妈气枪案一样,在舆论推动下,最高院出一个中庸的认定持有“枪支”犯罪的批复,调整司法标准,但并未切实纠正原案认定枪支的标准(即标准过低,玩具枪入罪),和稀泥也。故现在司法可谓,权力定案,舆论翻案,法律只是载体,正义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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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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