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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3日,台州市椒江区春潮村村文书兼村会计洪某在村部值班期间,因小区收取停车费问题与王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洪某骂王某“跟狗一样”、“恶狗”等,王某则骂洪某 “流氓”、“法盲”。6月7日,被告椒江公安分局认定洪某行为系公然侮辱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洪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0月16日,椒江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该案,合议庭成员除了3名法官外,还有4名人民陪审员,最后当庭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理由是,骂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质,但陪审员一致认为,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公安机关对原告洪某作出拘留的处罚显属过重。
 
窃以为,骂人是狗,固是羞辱、侮辱行为,但是否构成违法,还要看具体情况,毕竟粗鄙之语也是语,骂人话几乎人人不可避免,是情绪发泄的人之本性,但也不能随便骂,而是要看场合,否则要承担治安违法责任。譬如,在某一个学术会议上,众人开会,某人发言时突然骂他人是狗,座下大惊,被害人惊骇倒地,学术争端成为人身攻击,此种属于公然侮辱,该承担法律责任。再如本案,因收停车费纠纷,两人对骂,互相粗鄙,传播有限,则可谓使用脏话而已,充其量是民事侵权,或者轻微违法,不应拘留(如果拘留,恐怕大街小巷上的对骂,无人不拘矣),所以本案的撤销处罚判决正确。骂人是修养不够的表现,但骂人的脏话使用,也是粗鄙语言使用,是否违法,要看社会危害性,不可不察。
 
本案的审判,亦是有特色,其一是陪审员多,陪审员来自民间,对于骂人与被骂,深有体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与直觉来判断当时的骂人情况,使得判决的价值导向符合常识。第二、相信本案还有一个潜规则,即骂人与被骂人的身份如何。报道披露原告是个会计,算小小身份,被骂的人是谁?没有披露。但是其能报警处置,最终作出拘留处罚,身份必然不凡、有能量。因身份不同,而法律施行相异,可谓比比皆是,要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身份走向契约,还有漫长道路。所以诸位看新闻时候,既要看堂堂之法律规定,亦是要明察其中种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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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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