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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男子韦某,拿自己新生儿子的材料到拉堡派出所户籍窗口,给儿子上了户口,取名“韦某翔”。回家后,觉得儿子的名字不够霸气。8月23日晚上,韦某将儿子的一张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出生医学证明拍照发到某网站,花钱请人把两张相片上的名字“韦某翔”修改成“韦我独尊”,然后发到微信朋友圈,引起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转发。柳江警方认为,韦某虚构事实、哗众取宠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韦某已经将自己朋友圈发的上述图片删除。
 
此案,处罚有疑。韦某的PS户口簿照片,是戏谑行为,并无违法之意,也未扰乱社会秩序,就如电影《战狼》中对护照的PS,并无社会危害性。虽然引发围观,但这种出于好奇的围观,并不等于不良影响。大家都以为是在开玩笑,一笑了之, 何以偏偏执法者当真呢?所以,本案不该处罚。有律师认为,这也属于变造户口簿,乃曲解法律。法律上的变造,一般是指变造原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复印件,但变造的目的在于非法用途,而本案当事人只是炫耀儿子名字的霸气,好玩而已,ps照片也非篡改户口簿原件,故不违法。
 
如此处罚,社会效果适得相反,让人人人自危。其一、似有鼓励朋友圈的好友告密之嫌。其二、寻衅滋事太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并没有定义。参照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也只有四种情况(即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但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任意解释,无所不包,几乎成为万能的箩筐,可以治任何一个人,显然是过度适用了,有悖罪刑法定的精神。当务之急是定义寻衅滋事的罪状,以准确适用法律。目前寻衅滋事被弄得面目全非,随意处罚,让公民战战兢兢,无所适从。法律一旦失去可预见性,同时也就失去了威严。一个什么类型都可以归罪的法条,是有罪推定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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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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