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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认罪认罚”案判的比检察院量刑建议重:被纠正

这个案件,当事人醉驾,同意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法院却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后,检察院认为法院没尊重量刑建议,提出抗诉,遂撤销原判,按照原量刑建议改判。——按,一般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参考,法院的判决当然可以调整,但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如无法定的例外情况,不能调整。这也是抗诉的目的所在,即维护量刑建议的权威性,维护检察院的权威,维护检察院与当事人之间辩诉交易的可靠性。

该案是浙江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检方抗诉后改判的案件。案情如下:在仙居县经商的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属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蔡某某认罪认罚,在看守所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仙居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

仙居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仙居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出庭支持抗诉。台州市中院审查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且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应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判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本案中,仙居法院比仙居检察院量刑建议多判了拘役25天,罚金多了2千元,难道是觉得当时量刑建议轻了点?不知何故,报道未名。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故一般情况是法院是要照搬量刑建议的。

思考一下,辩诉交易对于检察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当于检察官在定罪量刑,而法院是在背书。万一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畸轻畸重,又该如何救济呢?对于畸重,如果有辩护律师的介入,一般不会发生。畸轻是可能发生的,此时被告人也有极大的认罪动机。所以,该制度的运行,还要通过实践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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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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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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