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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美协主席王筱丽发表《致歉信》,对抄袭天津画家马寒松的画作表示歉意。《致歉信》称“马寒松先生是我素来崇敬的艺术家,特别喜欢他的作品风格,也学习临摹他的画作以提升自己。由于我的虚荣、侥幸心理作祟,致使抄袭作品流向社会,给马寒松先生造成了极大伤害,也给中国美协和青海美术界带来不良影响,我万分痛悔,难辞其咎。”3月26日,马寒松回应说,对方长期抄袭自己的画,并且有改画名等行为。王筱丽应该向美术界道歉,才能把抄袭的恶习抑制下去 。

应该说,道歉比不道歉好。事已如此,唯有改过自新。至于原不原谅,那是对方与社会的事了。从马寒松的回应来看,余怒未消,还要她向美术界道歉(看来美术界有抄袭之风)。《道歉信》也有避重就轻的成分,譬如说是“临摹”还是“复制”?从网上流传出来的三幅对比画来看,画作是几乎一个模子复印出来的,显然不同于临摹,因为临摹的再像,还是有临摹者的个性在里面,而复制是使用技术手段复印出来的。其次,“抄袭作品流向社会”是否因为出售?如果是出售,则难谓是虚荣、侥幸,而是金钱心理在作祟了。

在法律上,抄袭美术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上没有署上作者的名称、冒名署名等)、复制权(将作品复印)、发行权(将作品销售等)、改编权(改画名之类)、保护作品完整权(改头换面),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冒名出售的假画,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诈骗罪。

美术作品的抄袭侵权,还涉及与临摹的概念与区别。窃以为,临摹本身就是抄写原作,鉴于美术作品的一笔一划都有其独特性,故无论临摹的像不像,都可有独立的著作权,譬如说是某某的临摹作品。但是,临摹作品,只能限于学习研究(此是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免责),一旦商业化,予以出售,则是非法使用,在法律上视为抄袭,构成侵权。王羲之的《兰亭集序》有很多书法家临摹。这些书法家的临摹都有自己的独特笔法,赋予不同的美学。这种临摹是演绎作品,即在原作品上的二次创作。按照今天的著作权法,演绎作品的商业化,也需要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否则也是侵权。换言之,临摹与抄袭的区别,在于法律评价,如果是自用的算临摹,如果商用的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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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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