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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影《梅艳芳》热播。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到香港法院起诉,声称电影公司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权。他2004年就申请了“梅艳芳”及“Anita Mui” 的商标,类别是“贵金属及其合金”,2018年,他又递交了“防御商标”申请,即扩大了商标覆盖的类别,包括电子商品、服饰、内衣、工作坊、音乐、电影及演出等。电影公司表示,电影从筹备、开拍到现在,一直有法律团队跟进处理有关法律问题,针对本次梅启明起诉一事,已交给法律团队处理,现阶段不作任何回应。

一般而言,拍一部人物传记电影,涉及的主要是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梅艳芳是公众人物,自然可以拍其电影,但拍电影时亦不得侵犯其相关权利,譬如个人作品版权、个人的名誉权、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隐私权等。上次内地拍摄操场教师案,也碰到此类法律问题。以与家属沟通为宜,避免侵权。梅案中的权利比较特殊,涉及的是商标权。商标是识别产品的,电影与“贵金属以及合金”商品是不会混淆的。但如果“电影及演出”也被注册了,则确实是会发生冲突。该商标是否有效,电影是否侵权,法院会厘清。

梅家人曾经就梅艳芳遗嘱打过官司,要求宣告遗嘱无效,最终败诉。梅艳芳立的是信托管理遗产的遗嘱,把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梅妈等是受益人。简单地是说,把财产交给专业公司打理,收益拿来分配,最终遗产捐给佛学会,其中还有两套房屋赠送给好友刘培基。这样的处理,引发梅家人的不满,多次起诉,无果而终。其实,这些财产都是梅艳芳自己挣来的,她有权处分,也该尊重其遗愿。刘培基是梅艳芳的服装设计师,在事业上互相成就,但梅艳芳歌唱的好是最重要的成名因素,服装与形象设计是锦上添花。

梅艳芳的信托遗嘱,因多次被诉讼,是否一个成功的遗嘱案例,法学界还在讨论。内地的信托遗嘱,作为家族财富的传承也方兴未艾。总体而言,尚不成熟。信托法的规定比较简单,有品牌的信托公司也不多。信托遗嘱对于信托人的要求很高,包括理财能力、忠诚义务等。传统的做法,还是法定继承多于遗嘱继承,遑论信托遗嘱了。

顺便说下,遗产继承纠纷中,最为纠葛的是时效问题。我国原《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条已失效。《民法典》对继承时效未有单独规定,适用普通的3年时效。实务中,对于继承时效的适用,理解不一,同案不同判很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窃以为,继承权本有时效,便于及时分割。但考虑到现实中,遗产纠纷大多数是遗产占有人不归还于其他继承人。而《民法典》尚无“取得时效”的规定,以及对“占有”规定的薄弱,故对遗产分割还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为宜。继承权的时效仅是针对继承人身份的纠纷以及遗产被侵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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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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