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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或欠条上,有时候会出现“有钱再还”的字句,以此作为还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有效?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对于“条件”本身的要求,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造成对“条件”构成要件的理解不一。网上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案件,一份协议规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审、二审均认为该条件为有效条件,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有经济偿还能力,判决予以驳回。这个判决值得商榷。

在法理上,条件可以分为多种。有效的条件,是将来会发生的确定事实。无效的条件则很多,譬如不法条件、不能条件、随意条件、必然发生的事实、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使得该义务消灭的事实。何谓不法条件,以殴打他人为付款条件的,无效。何谓不能条件?上天摘星星之类。何谓随意条件,如条件只系于债务人的意思。本案中的“有钱再还”,系债务人的主观状态,如同废话,应视为具文,无效。否则的话,永远不归还了,或者强加了债权人过重的举证责任。

须深刻了解“条件”,是合同履行的最重要概念之一。条件,是指合同义务到期必须发生的事实。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定义是,一个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它必须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之前发生,除非该事实的发生被免除。条件的发生,可能受到债务人的控制(债务人完成工作后验收后付款),受到债权人的控制(要求提供证据为赔偿的先决条件),受到第三人的控制(房屋买卖以银行贷款批下来为履行条件)。条件不一定是重要事实。多个条件还有累加性与替代性。条件不成就的后果是中止履行或终止履行。以及条件可以通过弃权、违约、剥夺等予以免除。

再看现实中对“条件”的理解,譬如建筑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收到业主付款后再支付给分包商”。对这个“条件”的理解,如果业主不付款就不支付分包费用了?非也。此“条件”应该理解为一定期限的宽容,而不是免除支付义务。再如,合同约定货物价钱由第三方评估,如果第三方去世、不能评估呢?此时须找替代评估来解决了,或免除该条件。所以对“条件”的取舍,须符合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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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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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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