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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受害女的伤残金与精神损失会获赔吗?如果判决,不会获赔。如果调解,可以获赔。

 

该案的被害人白衣女,被打的遍体鳞伤。而且遭受的是揪头发、脚踩脸部等侮辱性的殴打,故加害人不但要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应该赔偿受害人巨额损失。这是常识。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伤残金与精神损失不赔。这样,被害人获赔的只有医疗费与误工费等,失去大额的伤残赔偿金,赔偿明显不足。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也没法获赔精神损失。

 

死亡金、伤残金、精神损失不赔的司法解释,一直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根据此条规定,不赔。譬如,2021年的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遇害案,长沙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赔偿这么少,对被害人家属不公平。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赔偿的费用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失。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物质损失,故精神损失不赔,可以理解,但是死亡金、伤残金不赔,难以理解。因为死亡金、伤残金与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一样,都是人身损失。何况伤残辅助器具、丧葬费都赔偿,为何死亡金、伤残金不赔?逻辑不通。

 

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常识不符,与法理也不合。因为犯罪是侵权的一种,理应与民事侵权的赔偿一致,法律的适用应该是统一的。而民事侵权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支持赔偿死亡金、伤残金与精神损失的。

 

该司法解释还会触发赔偿的“私了”。即被告人或其家属,以支付赔偿金作为筹码与被害人谈判,要求被害人谅解,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时被害人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接受赔偿金,则以后判决就得不到,如果接受赔偿,则要违心谅解加害人。假如法院的判决支持死亡金、伤残金与精神损失,则被害人就可以毫无顾虑地拒绝被告人了。而被告人或其家属,也不能通过花钱私了来达到从宽的目的。

 

结论:最高法院应该尽快修改该条司法解释,支持附带民事诉讼死亡金、伤残金、精神损失的赔偿,以符合常识,以与民法一致,以不让被告人或其家属有赔偿协商从轻的不当机会(因为这本是被告人应该赔偿的,岂能再作为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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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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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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