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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后来发现是法律的严苛。

案情是,我国台湾地区,凌晨四点,超市里只有徐姓女店员一人值班。她已经连续工作数小时,冲了一杯市价75元(新台币)的燕麦奶拿铁,喝下,却忘了刷条码结账。她没有躲开监视器,就在镜头前完成了这一切。陈姓店长事后调阅监控,报警。士林地检署以业务侵占罪起诉,一审法院判她徒刑三个月。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还在判决书里附上一段"旁论",痛批店长把司法资源当成了私人企业管理的威吓工具。一杯拿铁,走了两个审级,才走到该有的结果。

第一、数额与比例原则

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不问数额多少,一经侵占即成立。拿75元的拿铁,与掏空公司的巨额侵占,定罪上毫无区别,只有量刑不同。这种立法设计,似乎过于严苛。大陆地区职务侵占罪是有数额规定的,侵占3万元作为追诉起点,低于数额的不起诉。两种法律模式,逻辑不同,但从实务操作与社会观感来说,后者更现实。前者为了追诉一杯咖啡的小钱,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成本太高。这种不计数额的立法,对于官员廉政,譬如受贿罪不计数额,可以施行,用于老百姓的日常小过,则显得苛刻。

第二、经验法则与员工的真实心理状态

拿这杯拿铁是真的想占店里的便宜吗?这起案子的精彩之处,在于二审没有停留在"有没有喝"这一表层事实,而是深入探究了店员当下的心理状态。合议庭推理如下:一个人在深夜独自值班、疲惫不堪时随手拿起一瓶饮品提神,大脑里预设的指令很可能是"等会儿有空刷一下"或"下班时一起结",只是被客流或店务打断了。这才是真正的经验法则,不是抽象地问"她拿了没结账的东西",而是回到具体情境去问"一个正常人在这种处境下会怎么想"。而且,她是在监视器前公开操作的,如果真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早就该规避监。法院以常理推定了员工主观上没有侵占故意,而是一时疏忽,符合社会常识。

第三、不要以刑逼民

被告员工自己说得直白:“这案子是店长以刑逼民"”。之前,她因为疲劳,延迟上架生鲜,遭店长索赔一万五千元。所以后来就因为一杯拿铁,被刑事诉追。显然,双方本有纠纷,店长没有走劳动法、民法的路子,而是直接刑事报案,以给予最强的报复性打击。二审法院的“旁论”说,雇主享有全年无休的经营利益,员工的一次失误理应先由内部机制吸收,而不是把严肃的司法资源,降格为管理层的谈判筹码。这不仅是对这一起案件的纠错,更是对整个"动辄报警"的企业管理文化的一次警告。不知道,此时追诉一杯奶茶的检察院、一审法院是如何想的?他们好像就是一个机器人,不屈不挠要把喝了一杯奶茶的员工,送到监狱,坐三个月的大牢,如忠诚法律无望后投河的《悲惨世界》中的沙威警长。

二审在判决无罪之外,额外写下一段"旁论",多花笔墨去批评雇主的选择。是因为意识到,单纯的无罪判决只解决了被告一个人的命运,却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源。如果不指出滥诉的代价,类似的"用刑事恐吓员工"的操作会重演。旁论的价值,就在于把个案纠错升级为一种制度性的提醒: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公共品,不是雇主用来省事的私人保安。这比无罪本身,更值得被记住。但,窃以为,该案最真正的深层问题是,立法去追诉一个社会上极小的案件,法律设计就有问题。这点,不如大陆的数额犯的法律规定来的务实。

超市可以二十四小时不打烊,但法律不能对疲惫的人也二十四小时不打烊——它总得在某个时刻,停下来,看看那个在深夜独自值班的人,到底是不是真的想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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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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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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