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舆情通报,一是湖南汨罗的摆拍"浸猪笼"事件,策划者被刑事拘留;二是东鹏特饮舆情事件,造谣者被刑事拘留。然而,两份通报均未载明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通报不写罪名,公众就无从判断当事人因何获罪,无从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无法形成有效的行为预期——以后怎么做才算合法?这是法治治理问题。更重要的是,刑事拘留必须是有罪名的。不能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类描述性语言代替罪名,留下一个待填的空白。
涉嫌何罪,本身就是一道难题
法律业内人士分析,两起案件大概率适用的是寻衅滋事罪。汨罗案中,如果当事人真的是当众羞辱他人,涉嫌的是侮辱罪,如果为博流量而摆拍的短剧,造成扰民,是扰乱秩序。东鹏案中,当事人用AI剪辑散布"创始人不喝自家产品"的谣言,涉嫌寻衅滋事(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也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造成股价下跌)。究竟适用哪一个,需要结合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无论如何,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内部必然已有初步的罪名判断,该罪名应该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知悉,也接受社会的监督。
不写罪名,或许是难写,
实践中,写罪名有风险,不写最省事。如果都写寻衅滋事,读者难免发问——这个罪名怎么什么行为都能套?博流量摆拍是它,AI造谣也是它,它究竟是罪名还是筐?长期以来,寻衅滋事罪边界模糊、适用范围过宽,把它写进通报,等于主动把这个争议暴露在公众面前。
如果不写寻衅滋事,其他罪名定性难度也大。譬如损害商业信誉罪要求证明"重大损失",有因果关系。一旦罪名写的不准,后续更改,届时舆论又会追问:为什么改罪名?当初是不是抓错了?于是,最稳妥的选择就是什么都不写——用"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措辞一笔带过,以模糊代替清晰。这是通报降低自身风险的处理方式。但对社会而言,通报模糊会留下了一个难以消散的疑问:这些人,究竟是因为犯了法被抓,还是因为舆情闹大了被抓?
是因舆情抓人,还是依法办案。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两份通报的叙事逻辑是一致的:事件引发舆情→舆情造成恶劣影响→警方介入拘留→通报平息事态。在这个结构里,刑事追诉更像是一种舆情管理工具,而非法律的自然运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既是启动追诉的理由,也是通报的核心定性语言。舆情热度,悄然取代了法律判断,成为了事实上的入罪依据。但法律意义上的入罪标准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这件事有没有上热搜。一个行为,热搜之前不构成犯罪,上了热搜之后也不自动构成犯罪;反过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引发舆情,都应当依法追诉。
处理网络舆情,正确的顺序应该是:澄清事实在先,行政处罚居中,刑事追诉殿后。 东鹏案中,当事人和企业第一时间发布声明辟谣、张雪出面还原语境,这才是化解舆情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在舆情中发现违法犯罪的,依法办理。但不能以化解舆情为目的,把刑事手段当作工具。否则,一旦这个逻辑成立,"舆情闹大了就先抓人"就不再只是民间的感受,而会成为对法治的质疑。
通报不写罪名,是一个细小的措辞选择,却折射出一个更深的结构性问题:当执法行为以舆情逻辑而非法律逻辑来驱动,罪名自然难写了。法治的要求,其实并不高:抓了人,说清楚是因为触犯什么法,涉嫌什么罪就是。这不是在保护违法者,而是保护法律的权威。
0
推荐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