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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2026年6月20日,张靓颖在社交平台回复歌迷时透露,因”前几次清唱太多主办被罚款”,上台前被工作人员专门叮嘱不能再即兴清唱。 她多场商演现场应观众热情,即兴增加了大量清唱片段,超出演出提前报备的曲目与时长范围,致使主办方被文旅部门依规罚款。 

张靓颖本人澄清,并非清唱这种演唱形式本身违规,而是”清唱的太多了”超出了约定框架。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网友们发问:“为什么假唱的不罚款,清唱的反而会被罚款?” 这一追问,恰恰触及了本次事件最值得深思的法律与政策议题。

二、法律依据:规定并非无中生有

支持罚款者援引的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国内所有营利性商业演出,曲目、歌词、表演形式、总时长都必须提前向文旅部门报备审批。张靓颖临时增加的清唱片段,无论是延长报备曲目,还是哼唱未报批的歌曲,都属于”擅自变更演出节目”。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变更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对主办方处以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文本上,执法机关有据可依,罚款并不违法。但法律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执法的当然正当?

三、质疑:这种执法有实质意义吗?

(一)社会危害性几乎为零

执法的正当性,根植于对实质危害的防范与矫正。张靓颖在演唱会上多唱了几首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

现场观众得到了超预期的演出体验,没有人受到伤害;歌曲内容均为已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不存在散布违禁信息之虞;舆论普遍将其视为”宠粉”与”敬业”的体现,称赞她宁愿被罚款也不敷衍观众。 一个让数万名观众沸腾、令全网称赞的即兴加唱行为,被纳入行政处罚的射程,不禁令人疑问:这与行政执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本质追求,究竟有多大距离?

(二)事先审查是否必要?

现行制度的逻辑是:演出内容必须事先报备、事先审批,未经审批的内容不得上演。这套逻辑原本针对的是可能含有违法、违禁内容的演出节目。然而,一首《画心》、一段《大地飞歌》,需要事前过一道行政审批的关口吗?

“事先审查”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管理模式。它假定所有演出内容都存在潜在风险,因而须预先把关。但现实是,绝大多数即兴清唱既无法律风险、亦无社会危害,事先审查对此类内容的管控价值极为有限,反而造成大量行政成本的浪费,并对歌手与观众的正当互动形成寒蝉效应。

更合理的路径是:允许演出现场存在适度的即兴空间,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若演出内容确实引发违法问题,再依法追责,成本更低、效益更高,也更契合现代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精神。

(三)比例原则的检视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张靓颖多唱了几首歌,换来主办方的罚款,这种处理方式是否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称?答案显然存疑。

有业内人士提出,若歌手希望保留即兴环节,主办方可在报批阶段提前预留一定的”弹性时间”或”备选曲目”空间,既能满足粉丝期待,又不触碰监管红线。 这种灵活处理思路,恰恰说明现行制度的刚性并非不可调整,制度本身存在优化空间。

四、追问:制度初衷是否已被异化?

演出报备制度的初衷,是维护演出市场秩序、防范违规内容传播。这一初衷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当制度被机械执行,把”多唱了几首好歌”也纳入处罚范畴时,制度的功能便悄然发生了异化——从保护公众变为约束创作,从防范风险变为限制互动。

网友感叹:“真心做事的人处处受限。” 这句话或许情绪化,但背后折射的是公众对”规则管得太宽”的真实感受。一个好的监管体系,应当能够区分实质违规与形式违规,对前者严惩不贷,对后者则应保持克制乃至容忍。

五、结语

张靓颖清唱被罚一事,在法律文本层面或许合规,但在执法的实质正当性层面,值得深刻反思。唱个歌,何须层层报备、何须事先审查?对于不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演出行为,制度设计理应留有弹性,执法也理应保持谦抑。

若确有违规,事后处理不迟;若没有实害,事前管控又有何意义?

当一位歌手因为”唱得太多、唱得太好”而引发罚款,这不是法治的荣光,而是制度需要反思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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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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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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