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现在经常看到新闻,因虐狗虐猫,各地的宠物主、爱猫狗的志愿者去维权。究其原因,主要是虐待猫狗的法律缺位。执法人员不太好处理虐待事件,于是就出现了民间自助行为。

一、法律的缺陷:猫狗等同于"物"

现行法律体系中,猫狗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桌椅板凳,是"财物"而非独立的保护客体。他人虐待乃至杀死邻居的宠物,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若是虐待的是流浪猫狗,由于无主,连"损毁财物"都构不上,施暴者几乎不受任何处罚。这一逻辑在法律上有其内在一致性——民法上的"物"本无痛苦可言,损毁财物的规范目的是保护财产权,而非动物福利。但问题恰恰在于:猫狗并非普通的物。

二、社会现实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网上数据显示,国内已经有上亿只猫狗宠物。宠物不再是农村看门护院的工具,而是城市家庭的情感寄托与精神陪伴。人与宠物之间存在深度情感依附,宠物的痛苦与死亡会给主人带来实质性的心理创伤,有时候其程度不亚于失去亲人。社会关系已然如此,法律还在滞后。出现事件就难处理了。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变迁,而非漠视。

三、香港经验的参照:从财产保护到动物福利

香港早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以独立罪名"残酷对待动物罪"规制虐待行为,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20万港元。该条例的立法逻辑—它保护的不是财产权,而是动物免受不必要痛苦的利益,猫狗的主体性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趋势清晰表明:将动物福利从财产法框架中独立出来,是文明社会的法律共识。

四、法律缺位的现实后果:民间赤膊上阵。

现实中,法律对虐猫虐狗事件处理不力,往往不了了之。于是出现了宠物主人与民间志愿者的赤膊上阵来讨个说法。这是制度性出口被堵,情绪性寻找性出口,欲借助私力或者网络曝光,惩罚虐待宠物者。这是法律缺位的产物,而非单纯的"不理性"。而应对这些事件,也造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

五、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单独立法,设立"虐待动物"的违法犯罪条款。将虐待猫狗等伴侣动物的行为从财产损毁框架中剥离,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条例,以动物本身的痛苦作为规范核心,而非财产价值的损失。明确何为"残酷对待",避免执法标准模糊。赋予第三方报告权与行政介入机制。 允许动物保护组织就虐待行为向行政机关投诉,赋予相关部门调查权,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化渠道,在源头化解社会事件。

法律的空白处,必然生长出法律之外的力量。社会面临:要么建立合理的制度出口,要么继续承受失控的情绪出口。猫狗保护立法,并非动物权利的激进主张,而是社会现实对法律的合理期待。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5141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