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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职责,说到底,是发出一个独立的案件看法——哪怕这个声音只属于你一个人。当事人可以动摇,家属可以妥协,但律师不能。这不是固执,这是职业的底线。

有一个案子,我至今记得清楚。一名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小工,被指控盗窃——理由是他把打入他手机中的货款,据为己有。我去见侦查警官,问他:客户主动转账的货款,何来盗窃?那位警官叹了口气,说:我也觉得定性有问题,但立案是检察官要求的。罪名后来改成了职务侵占。我又去见检察官,指出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单位,本案所涉及的是侵占。检察官不为所动——他已经批捕,骑虎难下,撤不了这步棋。与此同时,小工自己也开始动摇。他觉得,从盗窃到职务侵占,毕竟轻了许多,认罪也不是不可以考虑。

我告诉他:我不会在认罪认罚协议书上签字。律师不能在一个无罪的案件里做有罪的妥协。最终,我退出了这个案件的辩护。

在另一起多被告案件的庭审现场,辩护席上坐了十二名律师。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时,十一个人都点了头,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只有我,在一节事实上提出了反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现场物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该节指控在事实上无法成立。

庭审暂时休止。法官与检察官在庭后短暂商议。庭审恢复后,检察官当庭撤销了该节指控。

就在那一刻,我听见身边的同行们开始低声说:他们其实对这节事实也有异议,只是——只是什么?没有说完。我转过身,对他们说:我不是在为某一个被告辩护,我是在为整个案件辩护——包括你们的当事人。

还有一起涉及六名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卖淫案,我是最后介入的辩护律师。会见嫌犯后,我对侦查机关提出:指控罪名有问题——当事人涉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容留",而非"组织",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有本质区别。

罪名后来改了。但与此同时,指控又新增了两罪,即组织有偿陪侍与非信罪。其他嫌犯及其律师在此时选择了认罪认罚——在他们看来,重罪已改轻罪,局面尚可接受。但我认为,新增的两项指控同样有问题。其一,有偿陪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增规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二,非信罪与介绍罪之间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可数罪并罚。

此时,我意识到自己已经是孤军奋战。其他人已经认罪,逻辑上对他们也是合理的:若我辩下来,他们的当事人跟着受益;若我辩不下来,他们也没有损失。我成了一个免费的风险承担者,替全案做辩护,而无需任何人分担代价。这种局面,我不是第一次遭遇,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我有时候想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辩护律师不愿意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律师的工作,究竟是帮当事人认罪,还是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两件事,在认罪认罚协议盛行的今天,正变得越来越容易混淆。

律师发出独立的声音,是有代价的。质疑不仅来自办案机关,也来自同行,来自家属,甚至来自当事人本人。真正做辩护的律师,往往会成为公检法三方合力对付的那一个靶子。

也有另一面。体制内一些正直的人警官、检察官、法官,他们内心是支持真辩律师的。在承办案件时,或许希望律师配合、听话;但当他们自己或家人遭遇司法困境时,他们知道该去找谁。这是一个有趣的矛盾体。

还有意外。看守所里,同监室的人彼此传话:外面有个律师,真的敢说话。于是慕名而来的委托,便这样出现了。这些人见过太多帮人认罪的律师,渴求一个真正敢于辩护的人。

孤独,有时候也是一种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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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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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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