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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创造了超龄人的“用工关系”。昨日,五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指出,退休后继续劳动的,属于用工关系。该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新型的法律关系。用工人员与单位协商后,可以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

以前的规定是,退休以后,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开始。新规定改变了这个格局,创造性发明了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用工关系。

该用工关系,一方面借鉴劳动关系的强制缔约与必备条款,必须签订用工协议,列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保障等必备事项;设立最低工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义务,部分情况可劳动仲裁。

该用工关系,另一方面保留劳务合同条款。双方属于民事合同,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用工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解除合同自由度大。工伤保险的赔偿有特别规定。

该用工关系独创性安排社保缴纳。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十六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十七条规定,医疗保险规定亦同。

原有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规定,不足以应付复杂的社会发展,本规定创造了一种劳动类型,是对现实的应变。就如现在外卖人员与平台的关系,也是属于新类型的劳动关系,也需要新的规定。只是,原有法律体系还没有跟着改变,日后的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会出现挑战,需要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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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2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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