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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武汉律协发布《武汉市律师行业竞争行为指引》。其第21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应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规定”。这句话用了“和,语”两个字,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一种解释是,双方可以合作,但要遵循有关的(合作)规定。另一外解释的,律协的有关规定是不合作,所以实际上不能合作。两种解释,截然相反。这句话到底在表达什么?而在同年1月16日,武汉律协还发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倡议书》,指出“不承办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转委托的任何业务,杜绝违规代理。”等等。所以,这是一句令人迷惑的话,需要澄清。

一些法律咨询公司的虚假宣传、冒充律师律所、以低价向律师转介案件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涉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逻辑。法律公司与律师、律所的竞争关系确实存在。在业务上有大量重叠: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商业谈判建议,企业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纠纷调解(不涉及诉讼的部分)等。而且两者处于不对等的监管环境:律师事务所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严格监管,律师有执业要求、职业伦理、收费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只需工商登记,门槛极低,几乎无专业监管。这种不对等本身就制造了混乱——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很真实。

如果律师协鼓励合作,逻辑上是矛盾的。律师协会的职责是:维护律师行业的专业标准,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利益。从这三个角度看,鼓励律师与监管薄弱的竞争对手"合作",都很难自圆其说。合作容易变成:律师为无资质机构背书,法律咨询公司借律师名义揽客,实际工作由无证人员完成。责任边界模糊,当事人受损时无处追责。为什么这条规定会存在?难道是因为现实原因?即法律咨询公司已大量存在,禁不掉,不如纳入规范。给合作行为划定边界,总比放任无序合作要好,这是一种过渡性安排,监管能力跟不上市场现实时的妥协。

这条规定反映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困境: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市场里,这种"鼓励合作"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根本解决方案应该是禁止法律咨询公司从事法律事务,或者提高法律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或者明确划定其业务边界,而不是让律师去和它们合作。武汉律协应解释这一条规定的意思,否则有制造混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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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18篇文章 34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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