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正在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市的案件。案情是,七十岁的老太,酒后大闹商场,用酒瓶砸伤女售货员颈部,现场一片混乱。检察官办案时 ,要求把老太关起来(羁押),但法官不肯。在台湾,羁押的权力在法院。检察官要求羁押,法院驳回。检察官抗告,于是法官就第二次裁定,该老妇定时向检察官报告。这下检察系统炸锅了,认为法官是在公报私仇。于是再度抗告,上级法院就把法官裁定撤掉。该法官还是不肯羁押,而是裁定该老太向法院报报到。宁愿麻烦法院的法警。
先说下法律,检察官与法官的攻防都是于法有据的。首先,检察官对法官裁定不服的,可以不断地抗告。法律没有限制抗告的次数,不服就告。法官裁定取保的老太向检察官报到,以及向法院报到,也合法的。因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就这么规定的,不一定是公安机关管辖,法院可以选择使用。只是实践中,这是法官第一次要求向检察官报到,检察官有种受辱的感觉。
其次,在实体上,老太该不该羁押?检察官说,她有可能再次伤害社会,有逃亡之虞。这理由是不充分的。70岁的老太还会怎么伤害?还会逃到哪里去?估计是检察官多次找老太做笔录,感觉她的凶悍,不爽,要关她,灭一下她的威风。法官办案就不一样了。法官办案是看材料的,他不需要去亲身见老太是怎样一个人。他从书面的材料来看,老太太危险性不大,没有必要把她关起来。所以说,检察官与法官的看法不同,很大的原因,一个是亲身办案,接触过当事人,一个只是书面材料,没有亲身感受。形成的感觉观点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简单评价检察官或法官的对错。各有立场是正常的。
当这种个人的感受不同,上升到两个系统的立场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检察官系统会觉得法官是在冒犯,给检察官带来了麻烦,所以以整个系统之力要求撤销。法院系统也没有那么团结了,没有去护这么一个有个性的法官,而是妥协。但又不想输得太难看,被人家说法院太懦弱,就搞了一个折中的裁定,改为向法院来报到。裁定是满足了检察官一半的要求,另一半予以驳回,给自己留一个面子。
最后的结论是,法官与检察官都是人,不是机器,办案的时候要考虑其个人感受。律师经常与检察官与法官打交道,考虑对方感受。反之,亦同,检察官与检察官也要通情达理,理解律师的想法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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