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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深圳公交车站劝阻抽烟事件的新闻,感慨有三点。第一点就是公交车站是禁止抽烟的。抽烟是引起事件的源头。第二点就是劝阻抽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起人身冲突。第三点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比例原则,小冲突不必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女子在公交站台见男子抽烟,劝阻不成,用果汁泼向男子抽烟的右手去浇灭烟头,男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就从地上捡起果汁杯向女子丢掷反击。警方把他们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另外,男子因为违反吸烟条例被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轻微的治安案件。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女方的泼果汁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浇灭烟头,客观上则也是袭击行为。男方在被泼果汁以后予以反击,也难谓正当防卫,因为袭击已经结束,况且抽烟有错在先。对这样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以后,不予处罚。本案处理 符合法律规定。

有争议的是,对于轻微的治安案件,有无进行人身检查是否有必要?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具体案件的执法中还是有一定裁量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 【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第103条【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对于检查,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检查。意味着也可以不检查。应该根据现场的情况而定。如果面临的是严重的暴力违法,或者身上藏有黄赌毒的,应该检查。对一个抽烟事件引发的轻微身体伤害案件,事实清楚,并无必要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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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09篇文章 15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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