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对岸的一个有争议案件。一岁半的可怜男童凯凯,父亲失联,母亲入监,外婆无力抚养。于是在新北市社会局的介入下,委托社会儿童基金会安排寄养。由刘姓姐妹照顾男童,基金会派出社工陈某作为联系人,负责定期访视。基金会所托非人。刘姓姐妹虐待凯凯致死,一个被判无期徒刑,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8年。联系的社工陈某被法院认为是实质保护证人地位,有协同监督两姐妹的义务。其失职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判决以后,对社工是否构成犯罪,仍有争议。社工是基金会的指派人员,作为一线人员承担了基金会与她个人的所有责任,并被判刑,是否公平?
刑法上,涉及因果关系的理论。男童是被两个照护人虐待而死,这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虐待与死亡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两照护人均被判刑。而社工作为联系人,有监督的职责。假如监督到位,及时报告,而非盲目相信两姐妹的话,是有可能挽回男童生命的。社工对男童的死亡,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关键是,该间接的因果关系,刑法是否要去制裁?社工是基金会的指定联系人员,她的所作所为是职务行为。以民法角度而言,社工代表社会组织,应是社会组织与她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社工的失职责任,应该由社会组织与社工来一并承担。
本案追究社工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考虑到她是代表社会组织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也是一种不完整的因果关系。完整的因果关系是,社会组织与社工对男童之死都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刑法罪刑法定,不能追究社会组织的刑事责任,而只追究社工的刑事责任,是扩大其个人的因果关系,并不公平。
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常识,推定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但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法定标准。实际上是司法人员的内心确定。而司法人员的内心确定,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实践中,直接的因果关系容易认定,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无明确标准,而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不是简单的数学题1+1=2,而是充满了社会的博弈。在可能追究、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司法具有不确定性。说追究的人多就会追究了。法律就是如此,最终还是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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