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客户咨询中,客户按照自己的思维陈述事情经过,律师总是会引导客户说重点,或者打断其陈述。律师这么做,是为了提高效率,因为客户说的内容有些是与法律无关的。客户对被打断往往不满,以为该律师有些自大、听不进意见、可能会遗漏内容。确实,律师如果没有耐心听当事人完整陈述,可能会漏洞重要细节。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难。收费咨询就可以了。一旦咨询收费,客户就会很认真准备内容,不会喋喋不休,废话也要收费的。而律师也会听完案件,听的时间也是收费的,不会烦躁。实践中,倾听是一种艺术,需要适当的指引、概括,友好互动,共同完成对事物的认识。
网上有一本 1876 年一位维也纳医生写的《检查/问诊病患的方法》。其问诊方法,与法律咨询,有异曲同工之妙。该问诊方法有 11 条: I. 必须准确且有条理地检查病人。II. 这需要大量的练习与一套特定的方法,医生必须对此方法非常熟悉。 III. 那些只匆忙询问,或者根本不问诊,仅凭观察尿液或把脉就下定论的医生,是做得很糟糕的。 IV. 检查时应使用病人听得懂的词汇。不要使用「诱导性」的提问。让病人自由叙述,不要用无意义的问题打断他们。V. 医生走到病人床边时,不要立刻开始盘问,特别是在病人情绪激动,或医生对病人来说是个陌生人的时候。VI. 医生应先安抚病人的情绪。这对于婴儿、儿童、贵族以及对自身健康感到焦虑的人来说,是一条严格的规矩。 VII. 问诊不应在疾病的任何时刻进行,而应选择病人感觉较好、发烧暂停或减退时;也不要在刚放血、排便或呕吐后立刻问诊。VIII. 医生应倾听病人的叙述,无论其叙述多么混乱;并从中提取与病情相关的信息。IX. 医生需仔细留意,以免被病人误导。有些病人说的不是他们的「真实感受」,而是他们「自认为」得了什么病。X. 在长期的疾病中,往往无法在一次探访中完成所有的问诊,病史需要被反复询问与补充。 XI. 应尽快将病史记录在表格/病历上。
解读上述问诊,可以发现问诊是一个流程,也是一个套路。先安抚病人,自由陈述,不要先入为主,诱导病人说话,再病人思路混乱,还是能发现有效信息,医生不能为病人误导。以上内容完全适用于律师对客户的咨询。但也要注意,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即病人为了就自己,说的都是实话,唯恐有漏掉,而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往往说的是片面之词,对于自己不利处、失误或隐私,不会向律师轻易说出,要律师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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