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有趣。我国台湾地区的自行车车零件商「宥博公司」,在台中地院起诉奥地利「Baren Bike GmbH」公司拖欠6800万元(新台币)货款。这家奥地利公司在欧洲,为了应诉,没有请台湾律师,而且派了一个大陆刘律师(在粤执业)以法务人员的身份来台湾开庭。
原被告公司素有积怨。大陆律师在台湾开庭,又是在抢台湾律师的饭碗。于是开庭时候,台湾公司的律师当场强烈质疑,向法官抗议。他认为刘律师,没有台湾律师执照,却在台湾“执业”,违反台湾的律师法。刘律师解释,他不是以律师身份来执业,而是公司法务人员来代理诉讼,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法官见有争议,就不许刘律师担任代理人,认定他只是法律文书送达的代收人。
这事情还惊动了台湾的律师协会,去报案,说刘律师涉嫌「无证意图营利办理诉讼」罪。台中地检署还真的查了一段时间,但最终认定刘律师领取固定月薪,履行公司法务职责,并非针对个别诉讼案收费,不符合台湾《律师法》「营利」构成要件,若将员工处理公司内部法律事务视为犯罪,恐导致刑罚过度扩张,故予以不起诉处分。
窃以为,不起诉是对的,因为刘律师并非以律师身份出庭,而是公司法务人员出面。奥地利之所以请他,大概是两地的法律相近,都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也相似,翻翻法条就可以上庭了,无需额外去学习考证。至于他能拿到拿奥地利公司每月5万人民币的顾问费(聘期一年),也是他的赚钱本事,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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