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检是一个社会俗语。法律术语是人身检查提取生物信息。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这条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只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人身检查。而没有明确在哪种情况下,需进行人身检查,哪种情况下不需要或者不可以人身检查。以法理而言,行政执法应该遵循比例原则,对于身上可能藏有凶器或者黄赌毒违法物等嫌疑的,有必要进行人身检查。对于其他普通的治安管理纠纷,若无必要,则不必检查。因为这种检查是关乎行为人的隐私和尊严的。实践中,治安案件本来可能是小事一桩,但是经历了这样子严格的人身检查,反而比案件本身的影响还要大。
这次深圳公交车站劝阻吸烟事件中,也出现了人身检查问题。曾经接受过咨询,也有类似的情况。那是一个拆迁案件,拆迁过程中有人摔倒。被拆迁户家的一个亲戚,被视为有故意伤害的嫌疑,被带到派出所,进行了一系列的人身检查。但最后通过现场的视频发现,他是无辜的,他没有碰到对方。出来后,他去维权,无果,因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嫌疑犯经过批准是可以人身检查的。而对检查以后发现是无辜的,如何救济,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他就这样被走了一趟程序,印象深刻。由此可知,对人身检查应该有严格的流程与规范,不能也不要随意使用。
0
推荐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