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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此言不虚。每个行业的内幕,内行人最明白,外行人还需要点拨一下。最近看到几个新闻,从内行的角度来看,都有一定的可疑处,可以商榷一下。

有一个干警为了完成上面的指标,就安排6个未成年人吸电子烟(内含毒品),然后把这些人都抓获以立功。案发以后,干警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五年。这新闻,外行人看上去没有啥大问题,但内行人就觉得有些可疑。因为干警安排他人吸毒,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本案子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处罚重的来处罚。那么这两个罪名哪个更重呢?从量刑上来看,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罪是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孰轻孰重,何去何从?最后还要反思不合理的指标。假如一个地方治安良好,没有案件发生,又需要什么考核什么破案指标呢。

以前有一个富翁猥亵未成年人案,被判到顶格五年。不少外行觉得这个判决很正义,很解气,因为判到顶了。可是想过没有?定这个罪当然是判得最重的。但如果变更为强奸罪呢?可远不止这几年了。内行的操作,外行人是看不清楚的。司法只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类人士,尤其是法律人的监督,才能公正。

最近还有一个案件,是一个14岁的少年与12岁的少年去游野泳。14岁少年不幸溺死了。12岁的还活着,事后还对警方撒了谎。该案,法院判决12岁少年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法院的理由是,他们一起出去野泳,有共同救护的义务。这个说法不错 ,但不完整。救护的前提是有救护的能力。对于一个12岁少年来,恐怕是没有救护能力的,自保都来不及,何以去救护呢?假如真的去救了,没有救活同伴,反而自己淹死了,又该如何处理?所以这个判决有些强人所难了。少年向警方撒谎当然是不对的,就这一点,在香港可以专门定一个罪名惩罚他了。但撒谎要被处罚,与因没有救助同伴而造成死亡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桥归桥路归路。

司法公开非常重要,让判决接受起社会的考验。司法人员也会在舆论中提高素质,更好地判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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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12篇文章 27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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