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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譬如说法条、或合同条款,应该是唯一解释的,也体现条文的准确与权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法条与合同条款,经过出现歧义,非要多方解释不可。后来发现,此问题与语言结构有关。最典型是唐诗意境很美,但准确不够,唐律也需要疏义。所以,比较了中文语法与英文语法,尝试从语言学解读这个问题。

一、 语法是否强制表态 

英语是强制表态的语言。每开口一句,说话者须先做出一系列判断,并将判断刻入语法:这事发生于何时(时态),谁做的(主语不可省),做了几次(单复数),两件事是因果还是转折(连词)。判断错了,句子便错了,不是风格问题,是语法错误。中文无此强制。无时态,无冠词,主语可以消失,逻辑连词可以省略。说话者可以在不做明确判断的情况下,说完一句完整的话。

二、时间:中文的时态是自由的

"He left / He has left / He had left / He was leaving"——同一个"离开",英语强制区分四种时间关系,选错则意思全变。中文只有"他走了"。昨天走的,刚走的,早已走了——语言本身不区分,靠"昨天""刚才"这类副词补充,但副词是可选的,不是必须的。法律文书里,此差异至关重要。"他拿走了那笔钱"——何时拿的,拿时知情否,中文句子无从回答,英文句子必须回答。

三、主语:中文允许施动者消失

英语无主语不成句,连"下雨"也须说It is raining——It什么都不指,只为填满主语的位置。中文则可以"下雨了""吃了吗""已经处理了"——谁让它下,谁吃,谁处理,一概不必交代。日常生活里,此乃效率。政治文书里,此乃遁词。"错误已被纠正"——谁犯的错,谁纠正的,责任落于何处,中文允许这个问题永远悬空。英语被动语态虽也可省略施动者,但在正式场合会被追问,中文则往往不会。

四、连词:逻辑关系的显隐之别

英语因果有because、since、therefore、consequently,各有细微差异;转折有but、however、although、nevertheless,语气轻重各异;条件、让步、时间,每一类都有丰富的专属连词。中文连词少,且可省略。"天下雨他没来"——是因果,是背景,是巧合?中文不强制说明。"他很聪明学习不好"——是转折,是因果,是并列?靠读者语感判断。语感通常够用,但"通常够用"与"总是精确"之间,有一道裂缝,有裂缝就需要解释。

五、词义边界:宽泛与精确

英语法律词汇,经数百年判例积累,词义边界清晰——shall是强制义务,may是许可,两字之差,法律后果迥异。中文法律文书里,"合理""及时""重大"大量出现。何为合理,多快算及时,多大为重大,语境决定一切,见仁见智。每一个模糊词,都是潜在的诉讼起点。

六、模糊是社交工具

中文的模糊,不全是语言结构的被动产物,相当程度上是文化的主动选择。儒家伦理里,直接拒绝失礼,明确表态危险,清晰划界伤情。于是有了"这件事再说吧"——不是是,不是否,是有礼貌的悬置,双方心照不宣,各自保全。有了"你这想法很有意思"——赞美或否定,取决于语调,说话者无需承担表态的代价。英语文化视此为不诚实。英语商务沟通的规范,是明确:yes, no, I'll consider it。中文文化视此为成熟。模糊,是润滑剂,不是信息传递不到位。

七、两种精确性

命题精确——一句话是否有唯一确定的意思,可被判断真假。英语占优,语法强制排除歧义。意境精确——一段文字所唤起的感受,是否准确抵达。中文有时占优,模糊使意象同时指向多个方向,在读者心中产生任何单一释义都无法替代的共鸣。"枯藤老树昏鸦"译成英文,须交代藤属何处,树是哪棵,鸦是几只——任何一种译法,都比原文意境更窄。中文的模糊,在这里是一种精确(适合抒情,不适合叙事):精确地传递了命题语言无法穷尽的感受。

中文简明扼要,联合国里同样一份文件,中本版本的纸张页数是最少的。因为中文能容纳巨大的信息,这是长处,但精确性不够,文件落地,需要多方解释,依靠上下文来理解,这是短处。笔者在实践中的处理是,就是“多加一笔”,即对可能发现歧义的地方,多一笔文字解释。使得中文简明的同时不失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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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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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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