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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风波,闹得沸沸扬扬。舆论站在"渝见小面"一边,认为大品牌欺压小店,吃相难看。但舆论的胜利掩盖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没有被追问:"遇见小面"这个商标,本身有没有问题?

第一、形式相似,实质未必混淆

法律上,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之一是消费者混淆。两个商标确实有形式上的相似性——读音相同,字数相同,都带"小面"二字。但形式相似不等于实质混淆。

"遇见"是动词短语,意为偶然碰到,带有邂逅的文艺气息。"渝见"是地名缩写加动词的组合,意为"在重庆相见",或直接被消费者理解为"重庆味道"。两者字形不同,含义不同,传递的品牌联想也不同。

这个问题,与其让法官拍脑袋判断,不如做一次真正的消费者民意测验:随机抽取重庆及外地消费者各若干人,出示两块招牌,问他们:这两家是同一品牌吗?你会将"渝见小面"误认为"遇见小面"的加盟店或关联店吗?

这不是多余的程序,这是混淆认定的事实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混淆就只是推断,而推断不能代替证据。可惜,历次相关判决中,这一步几乎从未认真做过。

第二、反向追问:该商标本身识别度够吗

商标法保护的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显著性的核心在于:这个标识能不能把你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遇见小面"在这一点上先天不足。"小面"是重庆面条的通称,不是任何一家店的专属表达。重庆街头,小面馆车载斗量,"小面"二字本身不具有识别功能,不能被任何人垄断。"遇"与重庆简称"渝"同音。重庆人听到"遇见小面",脑子里浮现的第一个联想,未必是"邂逅",极可能是"重庆小面"。换言之,"遇见小面"这个商标,天然地趋向描述性——它描述的是"重庆的小面",而非某一家具体的面馆品牌。

描述性标识的保护范围本应极窄,甚至本不应获准注册。如果当初商标局在审查时更为审慎,这场风波或许根本不会发生。遗憾的是,商标已经注册,权利已经确立。但权利的存在,不等于权利的边界无限宽广。一个先天识别度不足的商标,在侵权认定时理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而不是反过来压制整个行业对"渝""遇""小面"这些公共语言资源的正当使用。

第三、这是一个可争辩的法律问题,但法院没有认真对待它

平心而论,这不是一个答案显而易见的案子,而是一个真正可争辩的法律问题:商标是否有效、识别度几何、混淆可能性如何认定——每一个问题都有充分的辩论空间。

可惜,历次判决并没有认真展开这个辩论。被告往往没有深入抗辩,止步于"我的字不一样"这种表面答辩,没有从商标显著性、描述性、公共语言资源等层面正面挑战。法院也往往简单比对字形读音,快速得出"近似"结论,跳过了最关键的实质性分析。

本次风波的结局,是舆论的胜利,不是法律的胜利。"遇见小面"迫于公众压力撤诉,"渝见小面"得以继续营业。皆大欢喜,但最根本的问题被搁置了:这个商标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限制乃至撤销,至今没有定论。舆论是短暂的,商标是长期的。下一家"渝见",下一家"渝鉴",下一家"语见",还会面对同样的压力。没有法律层面的真正了断,风波只会反复上演。

第四、法律不是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现实主义家卢埃林(Karl Llewellyn)曾说,真正维系社会运转的,不是法律,而是习惯、教育与道德*。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不是第一道防线。他在《荆棘丛》中说,法律职业"将给你快乐,给你愚蠢的骄傲,给你荣誉"——这是警告,不是褒奖。它警告那些以为拿到一纸法律权利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是真实的力量,也可以是虚假的骄傲。

"遇见小面"手持商标证书,以为握住了无限的排他权利,却忘记了几件事:习惯上,重庆小面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记忆,"渝"字是这座城市的集体符号;道德上,用一个本身识别度存疑的商标去封杀遍地小店,民心不服;教育上,商标的边界从来不是注册证书画出来的,而是市场竞争与司法审查共同校准出来的。它用法律打赢了若干场官司,却在舆论的一夜之间输掉了整个战役。这不是运气不好。

本次风波,表面上是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实质上是一次对商标制度边界的压力测试。这次测试的结果令人遗憾:法律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舆论代替法律完成了裁判。真正应当发生的,是有人站出来,从正面挑战"遇见小面"商标的显著性与合法性,用法律的方式解决法律的问题,还重庆人一个关于"渝"字、关于"小面"的公共表达自由。

这条路没有走完。风波散去,问题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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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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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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