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的新闻,一起案值仅2万元的盗窃案,谅解书上的金额却是8万元——整整四倍。代表被害人出面协商的律师,因为这次"讨价还价",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案件最终以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收场,律师得以脱身。但这起几乎酿成冤案的纠纷,留下了一个问题:谅解书的金额,为什么可以从2万元谈到8万元,而这中间的差额,究竟谈的是什么?
这起事件并非孤例,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弊端的一个缩影。该制度的本意,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利,但实际运行中已经显现三个结构性弊端:以有罪推定取代法律审查、谅解书金额失控导致花钱买刑、共同犯罪中孤立未认罪被告人。这三个弊端分别指向制度运行的三个环节——审查环节、量刑协商环节、共同犯罪处理环节,也各自对应相应的完善对策。
第一,有罪推定取代法律审查的弊端,及其对策。
认罪认罚制度的第一个弊端,是高指标考核压力下,办案机关倾向于以"抓即有罪"的推定取代实质的法律审查,导致无罪认成有罪、轻罪认成重罪。这种推定之所以能够成立,律师一方也有妥协的动机:一旦当事人认罪,辩护工作量随之减半,而律师费已经预先收取,会倾向于劝说当事人认罪,而非坚持耗时费力的无罪辩护。这一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以程序效率置换了被告人的实体权益。
针对这一弊端,完善的关键在两点。一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唯有建立在阅卷基础上的辩护,才能支撑真正知情的认罪;值班律师若未阅卷而仅履行见证程序,这种"见证"实质上是粗率且无效的。二是侦查阶段不宜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此时辩护律师尚未阅卷,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未经审查,在信息缺位的情况下达成的"认罪"协议没有事实基础,一旦后续阶段发现认错,早期认罪即成虚耗,反而增加程序成本。
第二,谅解书金额失控导致花钱买刑的弊端,及其对策。
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正是这一弊端的缩影。认罪认罚制度的第二个弊端,在于谅解书的赔偿金额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常见畸高定价,由此产生"花钱买刑"的现象: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告人通过支付高额谅解金换取缓刑或不起诉,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告人则只能服刑。这并非新问题——西汉萧望之所论"以谷赎刑",早已揭示金钱与刑罚挂钩可能带来的不公:付出代价换取刑罚减免,其本质并未因时代变化而改变。
完善的对策,是为谅解书金额设定指导性幅度,譬如将赔偿区间限定在法定赔偿标准的1.5倍以内,特殊情形方可突破。回到开头那起案件:2万元案值对应8万元谅解金,已超合理的赔偿幅度,这正是谈判双方都心知肚明、却又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那位律师最终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但事件本身已经说明,谅解书金额的随意性已经达到引发刑事追诉风险的程度,规范化势在必行。
第三,共同犯罪中孤立未认罪被告人的弊端,及其对策。
认罪认罚制度的第三个弊端,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提高冤案发生的概率。当多名被告人中部分已经认罪,个别被告人坚持不认罪时,该被告人往往承受其他已认罪被告人的指证压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惯性:办案机关倾向于无论如何要将未认罪被告人一并认定有罪,否则已认罪被告人的供述基础将被推翻。在这种惯性下,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演变为一种孤立未认罪被告人的机制——未认罪本身,而非证据本身,成为定罪的不利因素。
完善的关键在于,办案机关不得因其他被告人认罪,而推定或要求未认罪的被告人也作出相同选择,而应当独立审查全案证据,准确认定每一名被告人的责任。认罪与否应当是基于个人意愿和案件证据的独立判断,而非共同犯罪内部的连带效应。
回到那张8万元的谅解书。它之所以引发争议,并不只是因为金额畸高,而是因为它精准地暴露了认罪认罚制度运行中的深层逻辑:效率优先逐渐压倒了程序正义——法律审查被简化为有罪推定,量刑协商被异化为讨价还价,证据审查被替代为口供印证。完善路径的核心,因此不在于削弱该制度的效率价值,而在于在效率与权利保障之间重新确立边界:辩护权的实质化、阶段适用的合理化、共同犯罪处理的独立化,以及谅解金额的规范化,四者共同构成了制度纠偏的基本框架。否则,类似的8万元谅解书,还会一次又一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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