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李嘉诚说过,如果合同没有经律师看过,他是不会签字的。这一方面说明合同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合同里有陷阱,需要专业人士去挖地雷。

每当审查合同,我就会想起自己一个东京大学毕业的客户。他因为信任朋友,没有仔细看字合同,签订了一个投资合同。这个合同对他来说,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他先付了300万,见对方没有任何行动,就要求退款。结果对方反诉要他继续付出300万,对方才行动。法院最终根据这个不公平的合同,判决他继续支付300万。他郁闷之极,因为这个明明这是一个涉嫌欺诈的合同,对方是一个空壳公司,早已把前面300万转出去了。而榆木疙瘩的法官,还是以合同表面的文字来行事。他被那个合同以及那个愚笨的司法气死。那个所谓的合同,其实是一个诈骗的道具。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到处是坑,因为国人还没有契约精神,缺乏诚信原则,而是想尽方法利用合同来占别人的便宜,并且以这种小聪明以为能。呜呼哀哉!下面说几个最近看到合同的例子。

第一个是要注意“等”字。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要求客户除了缴纳租金、物业费以外,还要还要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那么这公用事业费是什么?“等“又是什么呢?几经交涉,对方披露这个公用事业费是水电、电话宽带占用费,以及在水电基础上的水管的消耗费、电力维护费。这个“等"实际上就是一个暗中扣费条款,本质是隐形收费。

第二个是自说自话条款。有些合同是当事人商量后自己写的。合同离开当事人的背景后,第三人是看不懂的,像是猜谜。比如说有一个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四个合伙人居然抛开公司的股东架构,另行组成一个所谓合伙组织来经营这家公司。而且约定把其中5%的干股给其中一位技术人员。这样的合同是大有问题的,因为这种组织结构违背公司法。而且给人干股,这个股份是谁出呢?是其中一个股东给他,还是所有的股东按比例给的?他们的理解是公司给这位技术人员干股。但股份是属于股东的,公司又哪来股份呢?这合同不三不四,以后有纠纷,争议很大。

第三个是又蠢又坏的条款。在一个劳动合同中,居然有这样一个条款,约定实际工资是每月2万,同时备注如果发生劳动仲裁,按工资2千来计算。这条款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工资本来是2万,却约定2千来计算,约定无效。也足见单位的抠门与小人之心。接着又来一个类似条款。公司为了避免以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就说给技术人员的日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给技术人员的干股中也已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了逃避责任,绞尽脑汁。但这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离职以后以货币支付的。所谓的提前支付无非是规避责任。至于那个干股,谁给谁都还不知道,也没变现,又怎么能抵扣呢?这种就当事人拍脑袋出来的合同,以法律去评价它,大费脑细胞。

生活中碰到的合同五花八门。不三不四不伦不类的很多,一方面是当事人自己拟定的,只注意自我表达,没有以读者为中心。其实写任何东西,包括合同,第一稿是作者的意思,第二稿必须把这个表达转为让读者明白。另一方面也是一些专业人士缺乏职业道德,就好像设计套路贷的法律人,一心搞小动作,给对方挖坑,占小便宜。这种理念是要不得的,因为一旦被发现有小人之心,别人就不愿意合作了。合同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是行动的指南。至于合同中的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应是市场主体位置不同带来的。以小聪明挖坑的合同赚钱,生意不会长久。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5153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