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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还没上市敲钟,先挨了一记闷棍。举报人不是竞争对手,不是维权律师,而是一个被"汰换"两个字打发走的前员工。

案情并不复杂。该员工2022年入职公司,劳动合同签的是境内主体,期权协议签的是境外主体(代表人是创始人)。2023年底,距首批期权成熟仅剩五个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约,离职证明上写着刺眼的"汰换"二字。员工先劳动仲裁,后打了两年官司。广州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境内运营主体与境外期权平台"由同一创始人控制、存在紧密关联",判赔超过85万元,成为国内首例明确境外VIE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判例。案子本该到此为止。但公司筹备港股IPO,红筹架构必须证明境内外主体存在控制关系、可以合并报表——这跟它在劳动仲裁中"两个主体互不关联、应去香港仲裁"的抗辩说法矛盾。于是员工把判决书、卷宗、离职证明一并递交监管机构,一场普通的劳动争议,摇身变成IPO审核的合规拷问。

这件事值得法律人细看,不是看热闹,是看三条教训。

第一、答辩要诚实、眼光须长远

诉讼策略可以灵活,但事实陈述必须符合实际。公司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境内运营主体与境外期权平台无关联",是为了把期权争议推给香港仲裁,但没想到后来会出现上市材料中却必须证明两者"存在紧密关联、可合并报表"问题。同一事实,两种说法,前后矛盾,要付出代价。

答辩中所说的话,裁判文书中记载的事实,都可能在若干年后以想不到的方式被人重新拿出来对照。答辩状不是一次性用品,它是留痕。诉讼中不能图一时便利的抗辩理由,成为将来反噬自己的证据。这提醒所有做诉讼代理人和企业法务:事实陈述要有"跨时空一致性"的长远意识,不能只顾眼前这一仗赢不赢。诚实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精算后的风险管理——不诚实的代价,可能会滞后兑现。

第二、打官司要通盘考虑,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每一个诉讼都不能轻视,不要轻易启动。以避免"捡了芝麻丢了瓜"——赢了官司,丢了信誉。诉讼要服从公司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是什么?是品牌的市场民心。诉讼都事先评估,放到到公司整体战略里去称一称分量。合格的法务和律师,看的不仅是这个案子能不能赢,值不值得打?赢了之后公司整体是不是更好。不能"把法律当成了纯粹的工具",如果只对当下的案件结果负责,而不对企业的整体叙事负责,早晚会捅出篓子

另一个案例,"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的诉讼,情况类似。轻易起诉,遭遇舆情,亏了名声。所以,公司法务和外部律所,不能只盯着"胜诉率""维权数量""赔偿金额",那会忽略诉讼是企业与外部世界的窗口,是资本市场和公众舆论审视企业治理水平的切入点,从而闹出得不偿失的案子来。

第三、善待员工,好合好散

上述离职的员工不是职业举报人,他是被公司自己逼上梁山的。在期权即将成熟的前五个月被"不胜任"为由解约,离职证明上还写上"汰换"字眼。这种裁员带着报复性,是自树强敌。该员工在网上吐槽遭遇,有高人指点他注意裁决书中境外主体与上市披露的境外主体是否一致问题。该员工听进去了,以此强力反击,以报一箭之仇。所以说,企业和员工之间,终究要讲一个"好合好散"。员工离职从来不是终点。离职后是敌人,还是朋友?多一个敌人,公司就多一份不确定的风险;多一个朋友,也给自己多一个后路。

第四,灰色的VIE架构

VIE架构长期游走在"境内说无关联、境外说有控制"的灰色地带,过去这套说辞在诉讼中屡试不爽,因为内地劳动仲裁很少去深究境外主体的实际控制关系。本案的司法突破在于:法院第一次把这层窗户纸捅穿,刺穿公司的面纱,认定期权本质是劳动报酬,境外主体只是境内实际控制关系的延伸。这个判例一旦被列为典型案例,整个行业沿用多年的期权"防裁员条款"设计逻辑,都要改掉。

一份判决书睡了两年,一次IPO冲刺把它叫醒了。企业该记住不是"案子该怎么赢",而是"赢了以后,会不会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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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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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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